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攀飛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民終4774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邢攀飛、原審被告王繼寶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邑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6民初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其勞務費之訴求;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2013年,上訴人承建臨澗鎮鞏家村社區工程,該工程于2014年竣工。在上訴人承建社區工程期間,上訴人從未與被上訴人簽訂任何勞務合同,上訴人也不認識被上訴人,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2、在一審期間,被上訴人僅提供一份“發票”來證明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但該“發票”僅有原審被告王繼寶一人簽字,并未有上訴人財務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簽字,且落款時間為2017年5月13日,而涉案工程竣工時間為2014年,因此,僅憑該份“發票”不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3、在上訴人承建涉案工程后,又將涉案工程承包給原審被告王繼寶,且上訴人已將絕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給王繼寶,因此,即便被上訴人提供的“發票”真事,改款也應由王繼寶支付,與上訴人沒有關系。庭審中補充上訴理由為,在一審判決后,有很多人到上訴人處索要工程款、材料款及人工費,經初步統計將近100萬元,上訴人認為本案涉及數額較大,已經到平邑縣公安局報案,平邑縣公安局已準備立案,現請求二審法院在開庭后,給上訴人一定時間。
邢攀飛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繼寶辯稱,原審被告王繼寶系上訴人的施工項目經理,上訴人委派王繼寶在××村××號樓××排××街樓,其中3號樓及兩排沿街施工完畢,5號樓因公司資金緊張至今爛尾至今,本案的被上訴人邢攀飛是在王繼寶的工地上塔吊,訴訟的工資數額屬實也正確,上訴人未給王繼寶項目部具體結算,王繼寶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應當由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補充主張的部分沒有事實依據,與本案無關。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邢攀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勞務費13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邢攀飛向一審法院提交:1.編號為0047944的收款收據單原件一份,證實欠款的事實;2.寶業公司與臨澗鎮鞏家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建設合同復印件一份。證實原告在第一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中跟隨項目經理王繼寶所干活的事實。
寶業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該證據不能證實與寶業公司存在任何關系。對證據2、該合同系復印件,對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
寶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1.王繼新與寶業公司結算清單一份,總款是4862124元;2.鞏家村王繼新工程結算單一份,下欠236768.6元(含3%保證金)。上述兩份證據可以證實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之間是承包關系,所欠費用應該由王繼新償還,但是被告寶業公司可以在扣除保證金之后,在所欠范圍之內予以償還。
邢攀飛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證據1結算單有異議,沒有原告主張的勞務費,二被告應當共同支付所欠原告的人工費;對證據2有異議,該證據只是寶業公司撥付供料款和工地損失,并沒有撥付人工費,對該份證據原告不予認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王繼新與王繼寶系同一人。2013年9月17日,寶業公司承建平邑縣臨澗鎮鞏家村社區3號-6號樓的建設項目。王繼寶系寶業公司項目經理。2013年-2014年期間,王繼寶雇傭邢攀飛干塔吊工作。后經雙方結算,王繼寶向邢攀飛出具書面憑證一份,證明欠邢攀飛人工費1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系勞務合同引發的欠款糾紛。寶業公司系鞏家村社區工程項目的承包方,邢攀飛為涉案工程提供了勞務,寶業公司應及時給付邢攀飛勞務報酬。王繼寶系寶業公司承包工程的項目經理,其向原告出具欠條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其對外代表的是寶業公司,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寶業公司承擔。寶業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已由寶業公司內包給王繼寶,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即使存在工程內包行為,因王繼寶不具有施工資質,工程內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非法轉包,亦不能免除寶業公司對外承擔的民事責任。綜上,對邢攀飛要求寶業公司支付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對邢攀飛主張的利息訴求,因雙方未作約定,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付。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邢攀飛勞務費1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付);二、駁回原告邢攀飛對被告王繼寶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上訴人邢攀飛提交鞏家村社區與上訴人簽訂2號樓住宅建設合同一份,擬證明雙方存在發包關系,上訴人是建設方。寶業公司質證稱,被上訴人提交的合同與本案無關聯。王繼寶質證稱,對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另需說明整個鞏家村居民社區一共分四個項目部,除王繼寶施工外,劉波是另一個項目部,施工的是4、6號樓,李學慶施工的是2號樓,葉楓偉施工的是1號樓及北排沿街。
本院對上訴人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將結合其他證據在本院認為部分一并論述。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元,由上訴人平邑縣寶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邵澤毅
審判員馬駿
審判員李大軍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張書毓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