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劉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2民初1198號
判決日期:2020-12-04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優創公司)與被告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瀾公司)、劉溪、郭俊奇、閻曉冉、張曉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優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峰、韓雪,被告昊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金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溪、郭俊奇、閻曉冉、張曉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優創公司訴稱,1.判決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333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判決五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3年以來原告和被告昊瀾公司陸續簽訂了《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安陽迎賓館配電工程合同書》、《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工程合同》、《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延伸工程合同書》以及雙方和安陽供電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經雙方核對確認,被告昊瀾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共計2333萬元。2019年10月15日,原告與五被告簽訂了工程款還款與擔保協議,共同確認原告對被告昊瀾公司的債權為2333萬元,其他被告自愿為該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時以各自房產對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的范圍為2333萬元及利息,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履行期為工程款還款與擔保協議簽訂后15日內。被告昊瀾公司至今并未按約定償還債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被告昊瀾公司償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查明事實,判如所訴。
被告昊瀾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事實無異議,具體欠款金額以公司手續為準,沒有歸還欠款系由于被告昊瀾公司資金緊張,希望法院可以主持調解,被告同意用建設開發的房屋抵償拖欠的本金,以妥善解決本案。
被告劉溪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郭俊奇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閻曉冉未到庭,亦未答辯。
被告張曉東未到庭,亦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優創公司提交《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安陽迎賓館配電工程合同書》、《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工程合同》、《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延伸工程合同書》、債務債權確認協議書、工程款還款與擔保協議、工程款催款函。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3年7月12日,原告優創公司與被告昊瀾公司簽訂《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安陽迎賓館配電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負責被告開發的安陽迎賓館項目配電工程施工,合同價為1030萬元。
2016年3月16日,原告優創公司與被告昊瀾公司簽訂《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工程合同》,約定原告負責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工程施工,合同價款690萬元。
2018年10月31日,原告優創公司與被告昊瀾公司簽訂《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延伸工程合同書》,約定原告負責安陽迎賓館三期“昊瀾弘頂”廣場項目配電延伸工程施工,合同價款65萬元。
上述三份合同總價款為1785萬元。
2.原告提交債務債權確認協議書1份,主要內容包括: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安陽供電公司(甲方債權出讓人)將其對昊瀾公司(丙方原債務人)享有的安陽迎賓館二期·昊瀾花園住宅小區配電設施建設工程費共計人民幣890萬元轉讓給優創公司(乙方債權受讓人)。該債務、債權確認協議書未書寫簽署時間,合同書上加蓋有被告昊瀾公司及閻曉冉的印章。
3.2019年10月15日,原告作為甲方與乙方昊瀾公司、丙方擔保人劉溪、郭俊奇、閻曉冉、張曉東簽訂工程款還款與擔保協議1份,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甲乙雙方經核對確認,乙方欠甲方工程款共計2333萬元,為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甲乙丙三方達成協議如下:⑴甲乙丙三方對乙方欠付甲方人民幣2333萬元債務沒有異議;⑵丙方應乙方要求自愿就甲方對乙方享有的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⑶丙方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乙方也同意提供房產對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乙丙方具體擔保房產見附件),作為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丙方不得將抵押擔保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等,否則,乙丙方應繼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⑹乙丙方擔保的范圍為2333萬元及利息;保證期間為自乙方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乙方給付甲方2333萬元,逾期視為履行期限屆滿。
該協議簽訂后,被告提供的抵押房產未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2020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昊瀾公司送達工程款催款函1份。被告昊瀾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原告工程款的義務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2333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333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4月13日起計算至本判決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劉溪、郭俊奇、閻曉冉、張曉東對上述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450元,減半收取79225元,由被告安陽昊瀾置業有限公司、劉溪、郭俊奇、閻曉冉、張曉東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張燕莎
判決日期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