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民再18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照明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終3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皖民申207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26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龍騰照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滁州理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震、陳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龍騰照明公司再審請求:撤銷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終3007號民事判決,改判滁州理想公司支付龍騰照明公司工程款2999895.67元,并給付違約金(以2562800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拖欠工程款實際給付止),由滁州理想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工程協議約定工程造價為656.28萬元,2013年1月5日,工程已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另協議對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確約定為2014年6月30日,一周內按合同總工程款結算50%;2015年6月30日,一周內按合同總工程款結算30%;2016年6月30日,一周內按合同總工程款結算15%;余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給付,質保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即質保期至2018年1月4日止)。2013年1月8日,龍騰照明公司向滁州理想公司借支工程款400萬元。2018年1月2日審計工程總價為6999895.67元。龍騰照明公司在本案中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且在質保期內履行了修繕的責任。一、二審法院僅憑滁州理想公司單方出具的《關于盡快維修路燈的函》,無視龍騰照明公司當庭出具的履行維修義務的諸多證據,扣除龍騰照明公司全部質保金錯誤。2015年6月30日系雙方合同約定付款日,未按期如數付款,滁州理想公司應自該日起向龍騰照明公司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本案付款的數額及期限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明確,一審法院以審計結束日期計算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滁州理想公司答辯稱:第一,龍騰照明公司所述2014年6月30日起一周內付至工程合同結算價的50%與合同約定不符。合同明確約定為一周內按結算總價的50%支付貨款。而在2014年6月30日案涉工程并未完成審計結算,付款金額也無法確定。同時審計結算也并非由滁州理想公司單方完成,是由滁州市南譙區審計局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審計。審計進度并非由滁州理想公司決定,不存在滁州理想公司故意以審計結算拖延付款時間。所以原審判決按審計結束之日起支付違約金并無不當。第二,關于工程質保金,根據合同約定,產品質保期為五年,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為2013年1月3日,在五年內因質量問題乙方負責免費維修及免費更換配件。而在2017年12月份滁州理想公司已向龍騰照明公司發函,要求其履行維修義務但其未能按合同約定進行維修更換,滁州理想公司為此通過招投標確定第三方進行維修,已花費維修費用372667.49元,該款應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滁州理想公司不拖欠任何工程款項,應當駁回龍騰照明公司的再審請求。
龍騰照明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滁州理想公司向龍騰照明公司支付工程款2999895.67元;2、滁州理想公司向龍騰照明公司給付違約金366233元(暫計算至2018年5月5日,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按銀行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3、本案訴訟費由滁州理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9月3日,滁州理想公司與龍騰照明公司簽訂《雙郢大道等6條路太陽能路燈采購及安裝合同》一份,合同對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等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載明:1、合同價款為6562800元,支付方式為所有貨物供應并安裝結束后,驗收合格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一周內付結算總價的50%,2015年6月30日期滿,一周內付結算總價的30%,2016年6月30日期滿,一周內付結算價的15%,余款5%作為質量保證金,期滿后(質量保修期為5年,從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一個月內付清(如驗收不合格不付工程款);2、工程變更:本工程需變更時,應由甲方、監理、乙方簽證認可,變更工程,以實際施工工程量核算,最后以決算為準,變更價按中標人投標時的下浮比例下浮;3、配置清單中載明:太陽能電池組件15年質保;4、質保和維護:乙方產品保質期為5年,5年內如有質量問題乙方負責免費維修及免費更換部件,5年后如有質量問題,甲方負責乙方維修人員的差旅費及按成本收取更換零部件費用。合同簽訂后,龍騰照明公司按約進場完成施工,所涉工程在2013年1月5日經驗收合格。2013年1月8日,龍騰照明公司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滁州理想公司借支工程款400萬元,滁州理想公司遂于2013年2月6日給付龍騰照明公司400萬元。此后,因滁州理想公司催告龍騰照明公司履行維修義務未果,遂于2017年12月20日向其送達《關于盡快維修路燈的函》一份,但龍騰照明公司并未給予相應處理。受滁州市南譙區審計局委托,安徽恒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計,其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皖恒審結字(2018)-011號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審計結果為工程總價為6999895.67元,雙方均在《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定案表》上蓋章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滁州理想公司與龍騰照明公司之間簽訂的太陽能路燈采購及安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工程竣工后,滁州理想公司應支付龍騰照明公司工程總價款6999895.67元,有雙方蓋章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結果定案表》在卷佐證,予以確認。因滁州理想公司至今僅支付工程款400萬元,現龍騰照明公司要求滁州理想公司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滁州理想公司抗辯所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龍騰照明公司在質保期內未履行維修義務。龍騰照明公司雖對此予以否認,但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維修義務且經驗收合格。在此情形下,案涉工程所涉質保金暫不符合退還條件,滁州理想公司的此項抗辯理由成立,予以采納。因此,龍騰照明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工程款應以工程總價款的95%為限,超出部分暫不支持。扣除已付工程款,滁州理想公司還應支付龍騰照明公司工程款2649900.88元(6999895.67元×95%-4000000元)。至于龍騰照明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問題。原審認為,雙方所簽合同雖約定了付款期間及相應付款比例,但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或違約金;案涉工程實際于2018年1月2日才完成結算審計,在此之前當期應付工程款數額并不明確。考慮到滁州理想公司拖欠龍騰照明公司工程款事實存在,其行為必然造成龍騰照明公司一定的經濟損失,酌定滁州理想公司自2018年1月2日起,以2649900.8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對龍騰照明公司主張的超出部分,予以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滁州理想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龍騰照明公司人民幣2649900.8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龍騰照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3729元,由龍騰照明公司負擔3729元,滁州理想公司負擔3萬元。保全費5000元,由滁州理想公司負擔。
龍騰照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判令滁州理想公司支付龍騰照明公司工程款2999895.67元;2、判令滁州理想公司給付龍騰照明公司違約金(以2999895.67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實際給付止);3、由滁州理想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審中,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龍騰照明公司一、二審中請求滁州理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為2999895.67元,而一審已經判決滁州理想公司限期支付龍騰照明公司2649900.88元,故龍騰照明公司在二審中主張的2649900.88元的部分,屬重復主張,二審不予支持;關于龍騰照明公司二審中主張的剩余工程款,即質保金349994.79元(2999895.67元-2649900.88元)的問題。因滁州理想公司抗辯龍騰照明公司施工的本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龍騰照明公司在質保期內未履行維修義務,原審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龍騰照明公司履行了維修義務且經驗收合格,工程質保金暫不符合退還條件,對龍騰照明公司請求支付的該部分款項不予支持正確。龍騰照明公司雖在二審中提供了證據(照片9張),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盡維修義務并經滁州理想公司驗收合格,且滁州理想公司也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故對龍騰照明公司要求滁州理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龍騰照明公司請求的利息問題。原審認定雙方所簽合同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或違約金,涉案工程實際于2018年1月2日才完成結算審計,在此之前當期應付工程款數額并不明確,因滁州理想公司拖欠龍騰照明公司部分工程款的事實存在,原審酌定滁州理想公司自2018年1月2日起,以2649900.88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龍騰照明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龍騰照明公司負擔。
再審庭審中,龍騰照明公司向本院新提交二份證據:證據一,案涉工程因維修購買設施的合同及發票,證明:滁州理想公司在2017年12月19日向龍騰照明公司發函,要求維修,龍騰照明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購買用于維修更換的設施蓄電池組,現該設施已經埋在路燈下面;證據二,現場拍攝的視頻,證明:龍騰照明公司接到滁州理想公司的函后進行了維修。滁州理想公司對上述二份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二,該視頻僅能反映龍騰照明公司收到滁州理想公司發函后,到現場來檢查設施設備并進行維修,但相關的電源電池并沒有進行更換,所出現的問題也沒有維修好。本院經審查認為,對龍騰照明公司新提交的證據一,因滁州理想公司不予認可其三性,且該證據中的合同及發票上載明的購買方均非龍騰照明公司,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二,該視頻經當庭播放,滁州理想公司對該視頻拍攝的時間及地點均予認可,故對該視頻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滁州理想公司新提交一組證據,包括招標通知書、請款報告、照片一組、銀行回單一份,證明:龍騰照明公司施工的太陽能路燈出現質量問題后,滁州理想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第三方對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并支付維修費用372667.49元。龍騰照明公司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該組證據的形成時間均在2018年以后,也就是說超過了工程的質保期,與本案無關。本院審查認為,滁州理想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形成時間均在案涉工程質保期期滿后,且龍騰照明公司對其三性均不予認可,故滁州理想公司的證明目的不能實現。
龍騰照明公司及滁州理想公司所舉其他證據均與一、二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與一、二審相同。
本院再審查明:龍騰照明公司收到滁州理想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龍騰照明公司發出的要求維修的函后,對案涉路燈進行了維修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2305號、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終3007號民事判決;
二、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2999895.6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599916.54元自2015年7月8日起、1049984.35元自2016年7月8日起、349994.79元自2018年2月5日起,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372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程敏
審判員余乃榮
審判員廖永結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吳輝
書記員孫慕瑤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