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與陜西孚弘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訴、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06民申38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與陜西孚宏智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延川縣人民法院(2017)陜0622民初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申請再審稱:1、一審無視申請人就本案爭議事項和證據所做質證、辯論意見,偏聽偏信,事實認定錯誤;2、現有證據表明文安驛行政小區、文安驛商業街供熱站的供熱管網工程中的土方工程系由延安市志丹縣頤園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施工,該部分工程所涉工程款應從孚宏公司主張工程款中扣除。請求撤銷延川縣人民法院(2017)陜0622民初318號民事判決。
被申請人答辯稱:1、申請人對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而申請再審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院判例,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審查申請人的再審申請。2、申請人申請再審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依法應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本院審查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延安索爾供熱服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偉
審判員王欣
審判員武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秀艷
書記員趙瑞珍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