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宗瓊與李能、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01民初7221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宗瓊與被告李能、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宗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華,被告李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雙,被告玉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彩俊、梁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宗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勞務費22691元,并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4月起在恩施市紅土鄉紅土××村集鎮新區由被告李能承接的農村公路通暢工程勞務項目中從事采石打砂工作,雙方口頭約定使用挖機開挖230元每小時、捶打320元每小時。同年10月底,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經雙方清算后,被告李能應付原告勞務工資22691元,并出具了欠條。被告李能雇傭原告從事的勞務項目是從被告玉達公司承包的、由恩施市紅土鄉人民政府發包的恩施市紅土鄉紅土××村集鎮新區至金竹園農村公路通暢工程項目承接的勞務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告玉達公司應承擔被告李能支付不能的法律責任。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原告特具狀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李能辯稱,案涉項目存在違法分包轉包行為,該項目由玉達公司承包,然后轉包給個人胡體成,然后由胡體成再轉包給李能,工程竣工后李能與玉達公司及胡體成沒有進行工程款結算,玉達公司及胡體成尚有部分工程款沒有支付給李能,因此李能現在無力支付。因本案涉嫌非法轉包,應由玉達公司及胡體成與李能承擔連帶支付勞務工資的義務。原告訴請按月利率2%計算資金占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玉達公司辯稱,玉達公司沒有雇請原告在工地施工,雙方沒有形成任何合同關系。玉達公司與被告李能也無任何合同關系,玉達公司既沒有雇請李能也沒有給李能發包任何項目,雙方無任何法律關系。經過調查本案原告是受李能雇請在李能的個人采石場從事打砂工作,而李能的個人采石場與玉達公司承建的案涉項目無任何關系。同時李能又從村委會承建了另外的路面施工工程,其中有一段是羅家鄉至張長坪的道路修建工程,與玉達公司承建的工程相連,而原告是在李能的個人采石場和個人承建的道路工程施工。玉達公司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雇請的是另外四臺挖機,原告根本沒在玉達公司承建的路段施工。玉達公司通過招投標的形式承接了紅土鄉2018年(第一批)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二標段,合同金額3588821.53元,該工程在2018年7月5日動工,在2019年11月12日竣工驗收,經過審計報送金額3733619.04元,審定金額為3464464.57元,審減金額269154.47元,而發包方紅土鄉政府已經支付工程款3170000元,剩余未撥付的工程款為294464.57元,其中包括質保金179441.08元。玉達公司承建該項目后將該工程的部分勞務承包給了胡體成,經過結算胡體成承攬的項目總造價為2877969元且已全部支付完畢,玉達公司不欠胡體成任何款項,胡體成與李能到底是什么關系玉達公司不知情。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要求玉達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李能與恩施市紅土鄉紅土××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紅土鄉農村“以獎代補”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承包了該村羅家鄉至張長平屋公路路面水泥硬化工程,合同約定路基寬度不低于4.5米,路面寬度不低于3.5米。被告李能承接該工程后雇請原告田宗瓊并租用其挖掘機采石打砂至同年10月。經結算,被告李能于2020年1月18日向原告田宗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田宗瓊羅家鄉至張家埡4.5米通暢工程采石打砂挖機費用貳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22691元)。”后被告李能未履行付款義務,致原告田宗瓊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能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田宗瓊挖機費22691元,并支付該款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占用費。
二、駁回原告田宗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山西玉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368元,減半交納184元,由被告李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何世剛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修榮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