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牙克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782民初2372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政德公司)與被告牙克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政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貴勇、被告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明娟、孫瑋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政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給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375890元;2.被告給付原告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5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發包的“原法院辦公樓外立面維修改建項目”以及“牙克石市牧原鎮綜合樓、紀檢綜合樓”等七處辦公樓外立面、弱電管網維修改造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后,經被告委托內蒙古宏睿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審計,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總造價為2670590元,被告先后共計支付工程款1294700元,尚欠1375890元未支付。2019年9月25日,在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被告承諾:“如果原告自愿放棄20%尾欠工程款的情況下,將剩余工程款一次性給付”,原告當即承諾放棄20%,但被告仍至今不予償還,原告現收回放棄20%工程款的承諾,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機關事務管理局辯稱,對原告的所訴事實無異議,對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主張1375890元工程款無異議,2017年11月13日是實際竣工日,對原告主張以該日期起算利息,以
1375890元為基數,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無異議,原告曾同意放棄20%的尾款,現原告不同意。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工程造價審查報告》、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6份,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6月28日被告通過呼倫貝爾市宣宇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公開招標牙克石市牧原鎮綜合樓、紀檢綜合樓等七處辦公樓及相關外立面、弱電管網維修改造工程(一期)建設項目四標段(原法院樓外立面維修改造)工程施工單位,原告中標涉案工程,2017年7月5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7年7月9日開工,于2017年11月13日竣工。被告委托內蒙古宏睿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總造價進行審計,2017年11月30日內蒙古宏睿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審查報告》,確認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67059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94700元,尚欠工程款137589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牙克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75890元;
二、被告牙克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給付原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37589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河南鑫政德園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84元,減半收取計8592元,由被告牙牙克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姍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烏日漢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