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紅星、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6民終1160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因與被上訴人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飛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潤公司)、上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上思住建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思縣人民法院(2020)桂0621民初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黎紅星及其與黃小琴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托生到庭接受詢問。被上訴人永飛公司、桂潤公司、上思住建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被上訴人連帶清理河流中心的堵塞物,賠償上訴人房屋等損失費174913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評估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水泥涵管殘物堵塞致洪水排泄不暢與黎紅星、黃小琴房屋受損存在因果關系正確,但認為定永飛公司作為水泥涵管道路橋的施工單位,其在該工程的建設中無過錯;桂潤公司作為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其在施工過程中通過水泥涵管道路橋運輸材料,亦無過錯不當。首先,永飛公司作為水泥涵管橋的施工單位,未取得水利部門的批準,橫跨河流建設水泥涵管道路橋,是違法的建筑活動。其次永飛公司所建的水泥涵管道路橋是臨時性使用項目,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拆除。但永飛公司沒有及時拆除、清理涉案水泥涵管橋,導致水泥涵管橋阻礙洪水行洪,使洪水改道,洪水掏空房屋地基,房屋下沉墻壁開裂,造成上訴人經濟損失,存在過錯。最后桂潤公司作為水泥涵管橋的唯一使用人、受益人,且水泥涵管橋是因污水直排口改造項目運輸材料而建,桂潤公司使用道路橋完畢后,不及時拆除、清理,明顯存在過錯。
被上訴人桂潤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一、上訴人主張桂潤公司存在過錯沒有事實依據。首先,桂潤公司使用便橋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桂潤公司在污水直排口項目施工過程中,有使用過該便橋,但并未限制桂潤公司以外的其他主體使用該便橋,桂潤公司也不是該便橋的施工及維護單位,也沒有在使用過程中導致便橋損壞,不存在過錯。二、桂潤公司并非侵權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桂潤公司進入污水直排口項目施工時間晚于便橋建成的時間,桂潤公司完成項目并撤離的時間早于事故發生前,可見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失并非桂潤公司的行為導致。桂潤公司依法施工,不存在侵害上訴人權利的情形。三、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源于氣象災害。本案損害結果發生于2019年8月2日,當時恰逢7號強臺風“韋帕”過境上思縣,防城港市氣象臺于2019年8月2日17時18分發布了臺風黃色預警,上思縣氣象臺則于2019年8月2日21時58份發布了暴雨橙色預警,即事發當日涉案房屋所在地區驟降大暴雨所產生的氣象災害才導致了房屋受損,并非人為。
被上訴人永飛公司、上思縣住建局既未到庭,亦未作書面答辯,視為放棄其依法享有的答辯等訴訟權利。
黎紅星、黃小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永飛公司、桂潤公司將黎紅星、黃小琴房屋北面的圍墻地基重新修補;二、永飛公司、桂潤公司清理遺留在河流中心的涵管、淤泥等堵塞物體;三、永飛公司、桂潤公司賠償黎紅星、黃小琴房屋破裂損失費300000元(以鑒定為準);四、永飛公司、桂潤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一切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上思住建局為發包方與永飛公司為承包方簽訂了一份《上思縣龍江新村直排口場地平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上思住建局授受永飛公司承建上思縣龍江新村直排口場地平整工程,工程具體內容為上思縣龍江新村(非洲村)直排口施工道路工程;合同總價款為固定總價91345.72元,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80%,其余工程款審計結算后30日全部結清。2018年3月5日,上思住建局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永飛公司工程91000元。
上思住建局為發包方與南寧市桂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為承包方簽訂《上思縣城龍江新村(非洲村)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約定:上思住建局將上思縣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發包由南寧市桂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內容:上思縣城龍江新村(非洲村)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施工圖范圍所包含的施工內容,污水處理規模:500m/d,包括格柵、沉砂槽、調節池、污泥池等構筑物;DMBR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加藥設備、紫外消毒設備等安裝調試;工程承包范圍:圖紙及工程量清單包含的所有內容;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7年12月10日,計劃竣工日期:2018年3月2日,工期總日歷天數90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涉案事故發生時,桂潤公司已完成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
永飛公司施工的上述施工道路工程位于龍江橋上游的龍江河中心,系用水泥涵管作為道路橋。桂潤公司承建上述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時,通過該水泥涵管道路橋運輸材料。2019年8月2日,上思縣出現特大暴雨引發洪水,導致黎紅星、黃小琴位于上思縣龍江橋頭即涉案水泥涵管道路橋下游西岸的房屋(房屋共有權證號:上思房思陽鎮共字第G0000126號,房屋共有權人:黃小琴,房屋所有權人:黎紅星)受損。一審法院根據黎紅星、黃小琴的申請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衡廣西分公司)對涉案房屋損失原因及房屋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該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記載有以下內容:水泥涵管殘物堵塞致洪水排泄不暢與標的房屋損失存在因果關系,造成原因為:堵塞的水泥涵管改變洪水流向后浸泡、沖塌標的房屋及地基;評估對象的北面房間地面與地基有懸空現象,地面塌陷、墻面橫向開裂,損壞嚴重,需要拆除重建。同時屋后自建地基已被沖塌,沼氣池也被沖至河中。即塌陷房屋、沼氣池、自建地基損失價值=重建費用×成新率-殘值+拆除費用。因洪水浸泡擾動房屋地基的承載力,并出現地基坍塌現象,故需對未進行拆除重建部分的地基進行基礎加固。以2019年8月2日為評估基準日,標的房屋損失價值為174913元。黎紅星、黃小琴支付評估費285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6日,南寧市桂潤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0年3月19日的庭審中,永飛公司辯解其系涉案水泥涵管道路橋的施工方,其施工完成后經建設單位上思住建局竣工驗收,2019年8月2日前已移交上思住建局,其對黎紅星、黃小琴房屋受損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次庭審結束當日,黎紅星、黃小琴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上思住建局為被告。一審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并于2020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黎紅星、黃小琴明確放棄要求上思住建局承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永飛公司、桂潤公司在涉案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對黎紅星、黃小琴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思住建局為改造上思縣污水直排口,將施工道路工程發包給永飛公司,將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發包給桂潤公司。永飛公司在龍江橋上游的龍江河中心鋪設水泥涵管作為道路橋,其施工完成后通過了驗收。桂潤公司在施工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時,通過上述水泥涵管道路橋運輸材料。因2019年8月2日上思出現特大暴雨引發洪水,導致黎紅星、黃小琴位于上思縣龍江橋頭即涉案水泥涵管道路下游西岸的房屋受損。經鑒定,水泥涵管殘物堵塞致洪水排泄不暢與黎紅星、黃小琴房屋受損存在因果關系。永飛公司作為水泥涵管道路橋的施工單位,其在該工程的建設中無過錯;桂潤公司作為污水直排口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其在施工過程中通過水泥涵管道路橋運輸材料,亦無過錯。故黎紅星、黃小琴訴請永飛公司、桂潤公司賠償房屋損失、修復圍墻地基,并清理遺留在河流中心的涵管、淤泥等堵塞物體,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黎紅星、黃小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900元,評估費28500元,共計31400元,由黎紅星、黃小琴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二審中黎紅星、黃小琴不再主張永飛公司、桂潤公司對涉案房屋圍墻進行修補。
綜合本案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的案由問題;二、永飛公司、上思住建局、桂潤公司應否承擔本案的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判決結果
一、撤銷上思縣人民法院(2020)桂0621民初9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清除遺留在上思縣龍江河上及周邊的水泥涵管、淤泥等堵塞物;
三、被上訴人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房屋損失費174913元;
四、駁回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評估費28500元,合計31400元,由被上訴人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798.26元(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已預交5800元),由被上訴人廣西防城港市永飛建設有限公司、桂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院多收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001.74元由本院退還上訴人黎紅星、黃小琴。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靜
審判員李麗莉
審判員李啟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景山
書記員廖蘭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