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23民轄終33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222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四川新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享有案涉工程款的實際權力,被上訴人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是案涉工程的發包人,工程剩余質保金系質保期屆滿后應予以退還的工程款。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是作為第三人參訴的,應不適用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222號之二民事裁定,指定楚雄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提交答辯意見稱,一、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在本案中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起訴主張的合同是其與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簽訂的《500KV呂合變220KV接入系統工程(一標段)合作管理協議》,本案屬于有關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的訴訟。本案的審理明顯與河北省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有關,該案的處理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是有關破產案件的管轄,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由受理破產申請的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豆瑋
審判員黃曉春
審判員張燕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旭東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