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與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110民初167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訴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佳麗、王琴、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英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8425490元及利息2527647元(按照年利率6%計算,從2014年11月1日至起訴之日)和付清工程欠款之日的利息,共計1095313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分別于2008年5月30日和2008年9月15日,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停車場古建門面房及住宅小區南2#、4#、6#、10#樓的土建工程。簽訂合同后,原告墊資進行施工建設。2014年,原告所建上述項目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時,原告給付被告工程結算書,被告由于無法支付原告工程款,同意將位于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龍興苑住宅小區7套門面房(二層,面積1183.58平方米)抵頂給原告折抵工程欠款8425490元。被告委托山西建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依法進行審計,2017年12月工程結算審定,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停車場西門門面房等系列工程審定金額12848109.69元,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住宅小區南2#、4#、6#、10#樓審定金額17806373.06元。但是,時至今日,被告稱抵頂房屋存在爭議糾紛無法交付,導致該抵頂房屋合同根本無法履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所以,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及利息,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辯稱:原告和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抵頂過程中,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沒有參與過任何的事項,因此將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列為被告是不合適的。一、被告就原告所做的工程的全部款項包括本案訴訟的8425490元,全部已經對原告支付完畢,就本案涉及的8425490元,正如原告所述雙方已通過7套商鋪折抵了工程款,并且原告已經分三次為被告出具了收到8425490元工程款的收據,因此本案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二、被告與買受人簽訂的7套商鋪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經過原告的確認,對每套商鋪的平米數以及現金價值合同中都約定的清清楚楚,對雙方已經產生了約束力,并且在合同簽訂后被告已經交付給原告其中一部分商鋪,原告也已經接收并使用,因此本案涉及的是部分商鋪的交付問題,并不涉及工程款的支付。三,本案不存在利息,正如上面所述工程款雙方已經即時結清,根本沒有利息一說。四,作為合作多年的老朋友,被告愿意拿出十二萬分的真心,就未交付的商鋪與原告協商處理,爭取圓滿解決所遺留問題。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另外,由于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村辦企業,原告查封了賬戶,當時要給村民發放很多福利,結果錢被凍結了,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了高利貸給村民發放福利,被告也有損失,也會采取相關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5月30日,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發包人)與原告(承包人)就晉源區北大寺古建商品門面房工程施工事項簽訂了一份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太原市晉源區北大寺古建商品門面房;工程內容為古建商品門面房二層;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為雙方商定的施工圖紙,原告總承包;開工日期2008年6月1日,竣工日期2008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120天;工程款分三次支付,一層封頂后支付工程總價的10%,主體完工后支付工程總價的20%,施工方提交的工程結算審核完畢后支付余款(扣除工程總價5%的保修金,保修金在2009年付清)。后原告履行了該合同。2017年,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委托山西建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竣工結算項目審核,審定金額為12848109.69元,上述款項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已付清。
2008年9月15日,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人)與原告(承包人)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北大寺住宅小區南2#、4#、6#、10#樓;承包范圍為除地基處理、防水、護窗護欄、單元防盜門、進戶防盜門、塑鋼窗、采暖工程外,施工圖設計的全部土建安裝工程,室內外劃分按有關規定執行;開工日期200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09年2月19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50天;合同價款20030874.92元;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原告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原告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價款;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履行合同,該工程已完工。2017年,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山西建銀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竣工決算項目審核,審定金額為17806373.06元。
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商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通過貨幣和房屋抵頂來完成,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間,雙方商定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其開發的龍興苑住宅小區7套門面房(二層,面積1183.58平方米)抵頂原告工程款8425490元。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9月18日、2015年1月22日給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開具3張收據,金額共計8425490元,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與原告指定的王水嬋就抵頂的房屋簽訂了7份房屋買賣合同,但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將上述房屋交付王水嬋,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于王水嬋名下,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被告太原市晉源區晉祠鎮北大寺村村民委員會(持股99%)和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武美貴(持股1%)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425490元,并以8425490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519元,減半收取計43759.5元,由被告山西華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43376.5元,原告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負擔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晉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祥
書記員張翠青
書記員張翠青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