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楊國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粵1823執358號
判決日期:2020-12-02
法院:陽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法執行申請執行人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楊國雄、張友娣、謝其城金融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院(2015)清陽法民二初第3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被執行人楊國雄應向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歸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1234元,執行費1400元,張友娣、謝其城對被告楊國雄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楊國雄、張友娣、謝其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執行人楊國雄、張友娣、謝其城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被執行人須知、限制高消費通知、報告財產令、廉政與作風評價監督卡等。2、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楊國雄、張友娣、謝其城在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車輛登記財產狀況,但沒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3、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執行決定書將被執行人楊國雄、張友娣、謝其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判決結果
本院(2016)粵1823執358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熊志衛
審判員鄒炳洪
審判員張展業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焯斌
書記員黃祎
判決日期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