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203民初2974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元義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0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沈緒倉,被告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凱,被告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黎教武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間在審限內予以扣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自投資金數百萬元,按蕪湖市弋江區政府要求,對蕪湖市弋江區麻鳳圩的城南圩護堤地(從火龍街道圍山村的小荊山至的李家團共21處斷帶,長8000米,寬30-50米,折合面積461.25畝),按照要求栽植了樹木,現已成為綠色林帶,生態景觀林。兩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在承建火龍街道境內蕪湖市弋江區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一標段、二標段溝塘清淤施工中,為了囤存淤泥水在圍山村圩堤地段攔埂,將從溝塘里抽出來的淤泥囤放在原告護堤地樹根下,不采取措施排除淤泥水,樹木長時間浸泡在淤泥中,造成了原告在棵樹木死亡。火龍街道境內新聯村東埂斗門水質在線監測站圩堤地段,被告攔埂囤淤泥約有6畝圩堤地,囤存淤泥,同樣不采取措施排水,該地可見有274棵樹木死亡,約有兩畝樹木不知去向成為了空地,現淤泥已經開裂,低洼處仍然有水。后原被告協商無果,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在火龍街道施工“最后一公里”一標段、二標段溝塘清淤作埂囤存淤泥損害原告樹木1105棵,折合人民幣227670元,由兩被告賠付或補植恢復原狀。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及陳述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原告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被告河山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被告云俊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復印件,證明兩被告訴訟主體適格;3、協議(2016年1月22日)復印件,證明被告經營林帶;4、河山公司施工合同、云俊公司施工合同(兩被告2020年2月25日與蕪湖市弋江區火龍街道辦事處簽訂的蕪湖市弋江區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設工程一標段、二標段)復印件,證明被告溝塘清淤,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約定乙方必須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發生工傷事故和周圍人物造成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5、火龍街道圍山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材料復印件,證明蕪湖市弋江區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設工程一標段在圍山村境內由被告河山建設公司施工;6、照片7張復印件,證明在圍山村境內由被告河山公司施工清淤損害樹木的事實;7、照片6張復印件,證明在東梗村境內被告云俊公司清淤損害樹木的事實;8、攝像錄像復印件,證明河山公司、云俊公司損害樹木,圍山村圩堤段新聯村東門樹木全景死亡的樹木和未死亡的現狀;9、賠償一覽表(由原告自行統計制作)復印件,證明河山公司、云俊公司損害樹木數量為1105棵,折合人民幣227670元,不含栽植費;10、苗木市場價格信息表(2020年6月12日)復印件,證明損害樹木的市場價格。
被告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清淤工程是當地政府主持開展的,原告的林木是在的土地上種植的,其沒有支付任何租金什么的,“最后一公里”一標段的清淤工程中的淤泥當時是火龍街道辦事處圍山村委會讓我們公司堆放在案涉的土地上的,圍山村干部是知情的,原告陳述損害其樹木1105棵,首先原告并沒有做過統計,我個人統計過,大概有400多棵,對于原告訴請賠償227670元,我公司不認可,應由第三方圍山村委會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針對其抗辯及陳述事實和理由未提交證據。
被告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辯稱:火龍街道招標案涉工程二標段然后交由火龍街道新聯村實施,火龍街道新聯村東梗村民組當時要求我們將淤泥堆放在案涉土地上,村民組的人告知我公司案涉土地是村民的,村民組及該村村民都告知我們可以將淤泥堆放在案涉土地,原告稱多次和我公司交涉,至今為止,包括在施工過程中,沒有任何人曾與我公司有過溝通,如果有人告知案涉土地上的林木歸原告公司所有,我公司不會貿然將淤泥堆放在上面。
被告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針對其抗辯及陳述事實和理由未提交證據。
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蕪湖河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1、2、5、6無異議,證據3質證意見為該協議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公司施工只聽業主方的要求進行淤泥堆放,至于原告與誰簽訂的協議我方沒有異議;證據4質證意見為同被告2質證意見;證據7質證意見為無異議,與我公司無關;證據8質證意見為錄像與實際現場不符;證據9質證意見為原告統計的費用不詳,樹木數量我方不認可,也沒有樹木單價,對于單價我公司不認可,其中還有栽種、施肥的費用都不明確,即便有任何樹木損失問題應當由原告和圍山村之間協調解決;證據10質證意見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安徽云俊水電建工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舉證據1、2、5、6、8無異議,證據3質證意見為該協議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公司施工只聽業主方的要求進行淤泥堆放,至于原告與誰簽訂的協議我方沒有異議;證據4質證意見為合同無異議,代理人與圍山和新聯村核實過,該兩村也承諾可以配合作證證明淤泥堆放是誰要求的;證據7質證意見為我公司清淤確實導致了樹木死亡,但是有些地方是空地,不可能是我們將樹木挖走后堆積的淤泥,經我公司現場確認東梗村境內堆積淤泥導致死亡的樹木只有100多棵;證據9質證意見為對于原告訴請的所謂損壞樹木的數量及價格我公司均不認可且不承擔責任,我公司是通過新聯村來到案涉工地施工,有任何問題原告應當找新聯村;證據10質證意見為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所舉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所舉證據1、2、5、6,由于對方無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對原告所舉證據3、4、7、8、9、10,本院經審查結合本案案情對其真實性予以綜合認定。
經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及當事人陳述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自投資金數百萬元,按蕪湖市弋江區政府要求,對蕪湖市弋江區麻鳳圩的城南圩護堤地(從火龍街道圍山村的小荊山至的李家團共21處斷帶,長8000米,寬30-50米,折合面積461.25畝),按照要求栽植了樹木,現已成為綠色林帶,生態景觀林。兩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在承建火龍街道境內蕪湖市弋江區農田水利“最后一公里”一標段、二標段溝塘清淤施工中,為了囤存淤泥水在圍山村圩堤地段攔埂,將從溝塘里抽出來的淤泥囤放在原告護堤地樹根下,不采取措施排除淤泥水,樹木長時間浸泡在淤泥中,造成了原告在圍山村圩堤地部分樹木死亡,火龍街道境內新聯村東埂斗門水質在線監測站圩堤地段,被告攔埂囤淤泥同樣不采取措施排水,該地也有部分樹木死亡,還有部分樹木不知去向成為了空地。后原被告協商無果,故成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元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沐先龍
書記員唐聰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