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慧珍與廣東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東莞分社、廣東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71民初19188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鐘慧珍訴被告廣東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東莞分社(以下簡稱“青年旅社東莞分社”)、廣東省中國青年旅行社(以下簡稱“青年旅社”)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慧珍,被告青年旅社東莞分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鄺樹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青年旅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向原告返還本金4800元及支付利息(以4800元為本金,從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是東莞市中醫院的一名護士,被告員工郭敏系原告病人。在被告員工郭敏住院期間,被告員工郭敏得知原告希望去旅游。在原告與被告員工郭敏確定了旅游目的地泰國后,于2019年12月31日,原告通過微信支付了被告員工郭敏4800元定金,但收到了原告支付的4800元定金后卻沒有為原告辦理旅游業務。于是2020年6月9日,原告前往被告青年旅社東莞分社經營所在地,要求青年旅社東莞分社返還4800元,但青年旅社東莞分社稱其已經開除郭敏,郭敏已經不是其員工,拒絕返還4800元。根據《民法總則》第43條以及《合同法》第49條規定,郭敏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青年旅社東莞分社辯稱,郭敏2019年12月之前已經構成職務侵犯,青年旅社東莞分社報警后,公安部門已經立案。青年旅社東莞分社于12月12日已經在客戶微信群進行公告。青年旅社東莞分社實際并沒有收到原告的款項,是郭敏個人微信收取。客戶與青年旅社東莞分社要達成正式合同,必須簽有合同,有公司收據,還要款項到達合同上指定的賬戶,否則屬于員工冒充公司私自收取。如果原告能提供這些材料,青年旅社東莞分社認可,否則屬于員工欺詐。
被告青年旅社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無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東莞市中醫院的一名護士,在郭敏住院期間,雙方認識。原告主張郭敏聲稱是青年旅社的員工,可以幫原告辦理業務。雙方在微信洽談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郭敏微信轉賬支付4800元作為定金。后因疫情發生,原告假期取消。自2020年1月5日起原告已無法聯系郭敏。2020年6月9日,原告前往青年旅社東莞分社了解情況,才知道郭敏因犯罪被公安部門抓捕。
青年旅社東莞分社確認2019年12月2日前郭敏系其員工,但主張郭敏因犯職務侵占罪,已報公安部門處理,并在郭敏的客戶微信群、旅行社對外的微信群、同行業的微信群發送公告。案涉款項旅行社并未收到,且原告未盡合理謹慎義務,向郭敏轉賬時未曾打電話向旅行社核實。客戶要與旅行社達成旅游定向,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簽約、出具收據、款項到達合同指定的銀行賬戶。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截圖,被告青年旅社東莞分社提供的報警回執、公告、合同范本、收據范本、微信聊天記錄及本院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鐘慧珍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鐘慧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謝兆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玉珍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