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慶文與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荊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巴東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2823民初1694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慶文與被告湖北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瀚泰公司)、恩施荊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巴東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宋驍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慶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聯祚,被告瀚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在軍、蘇建華,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建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慶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運輸費12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8日,瀚泰公司中標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公路工程。同日,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與瀚泰公司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稱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工程,工程地點五龍溪村。該合同書尾部加蓋瀚泰公司、瀚泰公司巴東分公司公章。2017年3月29日,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與王堂美(男,漢族,195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號碼)簽訂《法人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承接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工程,現委托王堂美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該授權書尾部加蓋“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處有“王堂美”字樣和身份證號碼處有“”字樣。王堂美在修建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公路時,為建設倒車壩,雇請原告運輸石砂12車,按約定應支付運輸費12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沒有給付。王堂美于2020年4月10日因病死亡,注銷戶口。原告認為,王堂美根據二被告授權,負責組織工程施工,與原告訂立承攬(運輸)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義務,并辦理結算手續,二被告應當支付合同對價。為維護原告合同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予支持。
被告瀚泰公司辯稱,1、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參與任何施工合同的簽訂,也無任何施工行為,與案涉項目并無關聯,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作為本案被告不適格,該公司也無需參與本案訴訟。2、王堂美作為實際施工人及工程分包人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3、原告曾慶文提交的證明無法證實原告與王堂美之間的運費的真實性和數額的準確性,證明內容不完整,不能證明是案涉工程項目的相關內容,且該證明也未說明運輸合同的相對方,瀚泰公司對此也不知情,因此該證明作為孤證是否屬實無法明確。
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辯稱,本案與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答辯意見與瀚泰公司的意見一致。
原告曾慶文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工程中標通知書復印件1份;2017年3月20日瀚泰公司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復印件各1份;瀚泰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2017年3月28日《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2017年3月29日《法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1份;王堂美死亡注銷證明復印件1份;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曾慶文身份證復印件、文德忠、黃龍祥出具的證明復印件、瀚泰公司五龍溪通暢工程欠薪欠賬明細表復印件各1份;原告曾慶文申請證人田某出庭作證。
被告瀚泰公司圍繞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自然村通暢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工程合作合同》復印件、王堂美承諾書復印件、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工程開支明細及情況說明復印件各1份。
被告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各方當事人互持異議的證據,本院結合其訴辯意見、庭審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后對案件事實作出如下認定:
瀚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2日,其經營范圍為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施工勞務總承包、隧道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安全設施分項)、公路養護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建材、砂石料銷售(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營業期限長期,法定代表人周美華。2016年10月21日,瀚泰公司取得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2021年2月4日,資質類別及種類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
2017年3月,瀚泰公司中標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至8組通組工程。2017年3月28日,瀚泰公司與巴東縣金果坪鄉人民政府簽訂《巴東縣金果坪鄉通村水泥路承包合同》,由瀚泰公司承建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瀚泰公司簽訂合同后,于2017年3月29日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瀚泰公司、荊南公司巴東分公司在《法人授權委托書》上加蓋公章,《法人授權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承接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通暢工程,現委托王堂美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根據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工程施工及其質量、安全、資料、資金結算相關事宜,委托期限工程開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驗收。”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水泥路公路工程由王堂美負責組織施工。2020年4月10日王堂美因病死亡。2020年4月29日,巴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果坪勞動監察執法工作人員對曾慶文進行調查詢問,曾慶文陳述欠其運輸費1200元,提交了文德忠、黃龍祥聯合證明1份,該證明載明:“曾慶文在五龍溪拉砂道(澆筑)回車壩十二車壹佰元一車合計1200元2020、4、29證明人:文德忠黃龍祥”。2020年7月14日,曾慶文訴至本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庭審中,出庭證人田某陳述:田某系王堂美雇請的管理人員,曾慶文曾在巴東縣金果坪鄉五龍溪村3組至8組通組工程運輸混凝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曾慶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慶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宋驍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覃嬌艷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