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耒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耒陽市農信通達農產品專業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481執2957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耒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耒陽市農信通達農產品專業合作聯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耒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78號民事調解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耒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向被執行人耒陽市農信通達農產品專業合作聯社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于2020年10月13日向申請人耒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于2020年10月15日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查明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于2020年10月21日向耒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保險、住房公積金部門傳統查詢其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狀況,均未發現有可供處置變現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申請人耒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被執行人耒陽市農信通達農產品專業合作聯社無變現財產可供執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15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并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鐘琦
審判員謝海林
審判員徐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錢丹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