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夢縣坤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左永木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923民初1123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云夢縣坤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貸款公司)與被告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左永木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貸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念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商貿公司、左永木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貸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商貿公司償還貸款公司借款200萬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4日計算至清償之日),并支付貸款公司為此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0萬元。2、左永木對上述第1項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商貿公司以資金周轉為由向貸款公司借款500萬元,約定月利率15.3‰,借款期限一年。后,商貿公司按約定支付利息,但借款逾期后,商貿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本金,經雙方協商該借款延期。
至2014年11月4日,商貿公司除按約定支付利息外,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余下借款本金200萬元未能償還,雙方因此協商將該筆借款再次延期,但約定借款利率為月20‰,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4日,另約定商貿公司逾期未還,賠償貸款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等)。之后,商貿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4日。商貿公司為左永木一人獨資成立,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商貿公司、左永木均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商貿公司、左永木經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證據質證的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1月28日,貸款公司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商貿公司轉賬500萬元,商貿公司在貸款公司出具的《借據》上加蓋商貿公司印章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永木印章,借據上載明:借款用途流動資金周轉,借款金額伍佰萬元整,期限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止,貸款利率(月)15.3‰。
2014年11月4日,商貿公司償還貸款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剩余借款本金200萬元未能償還,經雙方協商,貸款公司與商貿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第一條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周轉…第二條借款金額和期限為借款二百萬元,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第三條借款利率和計算為月利率20‰…第四條還款方式為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一次性還清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分月支付借款利息…第七條違約責任為逾期未還,商貿公司賠償貸款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等)。當日,商貿公司在貸款公司出具的《借據》、《還貸計劃協議書》上加蓋商貿公司印章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永木印章,借據上載明:借款用途流動資金周轉,借款金額二佰萬元整,期限2014年11月4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貸款利率(月)16.5‰。還貸計劃協議書上載明:2014年12月30日還款金額50萬,2015年3月30日還款金額50萬,2015年5月3日還款金額100萬。商貿公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給付了二個月的利息共計8萬元后,再未還本付息。
2018年4月25日,貸款公司為清收上述借款,與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1、夢云律師事務所指派王念東律師擔任貸款公司與商貿公司糾紛案的第一審訴訟代理人;2、律師代理費10萬元,立案時交納2500元,余款結案時一次交清。
另查明,商貿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左永木是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返還原告云夢縣坤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2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自2015年1月4日起,以月利率20‰計算)。
二、被告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云夢縣坤泰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律師代理費10萬元。
三、被告左永木對被告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均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600元,由被告湖北旭升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左永木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剛
人民陪審員張華軍
人民陪審員涂桂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袁芳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