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德祥與安康市公安局,白河縣公安局其他申訴、申請再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陜行申73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龔德祥因訴被申請人白河縣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陜71行終54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龔德祥申請再審稱:1.法院認定其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安公復決字[2018]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22號復議決定)錯誤,因為文件交給其時就被公安機關雇傭的人員當場搶走,其無法起訴;2.其是2018年11月28日收到的22號復議決定,有白河縣公安局冷水派出所的錄音錄像為證,故一、二審裁定錯誤。請求:1.撤銷一、二審裁定;2.撤銷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白公(冷)行罰決字[2018]A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A05號處罰決定)和安康市公安局作出的22號復議決定;3.開除白河縣公安局、安康市公安局責任領導黨內外一切職務;4.開除一、二審法院相關人員黨內外一切職務;XX委XX組調查問責。
白河縣公安局提交答辯意見稱:1.龔德祥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其受安康市公安局的委托,于2018年9月30日將22號復議決定向龔德祥送達,龔德祥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后龔德祥反映未收到22號復議決定,其于2018年10月26日再次向龔德祥送達,在一、二審庭審中,龔德祥也當庭承認收到了22號復議決定。龔德祥于2018年12月26日提起訴訟,超過了15日的法定訴訟期限。2.其對龔德祥作出的A05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龔德祥的訴訟請求。
安康市公安局提交答辯意見稱:其作出的22號復議決定依法恰當,白河縣公安局作出的A05號處罰決定準確、適當,龔德祥提出的訴訟事項沒有事實依據或與本案無關聯。請求駁回龔德祥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龔德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炯
審判員張慧穎
審判員趙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婉楠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