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德祥與白河縣公安局其他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陜行賠申4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龔德祥因訴被申請人白河縣公安局行政賠償一案,不服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陜71行賠終71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龔德祥申請再審稱:1.2018年2月8日、6月6日、6月29日、7月9日、7月13日、9月21日,白河縣公安局、白河縣公安局黨委會成員、局長為了隱瞞省市縣領導重大犯罪事實,對其打擊報復,濫用職權,以調查案件為由,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6天。2月28日,未經任何法定機關批準,非法將其從十堰火車站押回冷水鎮小雙工作站關押24天。2.其向一、二審法院提交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能夠證明其在法院起訴之前,早已請求白河縣公安局依法給予賠償。請求:1.撤銷一、二審行政賠償裁定;2.移交紀律監察和司法機關,開除一、二審法院相關人員黨內外一切職務,從重打擊犯罪;3.移交紀律監察和司法機關,開除白河縣公安局黨委會成員黨內外一切職務,從重打擊犯罪;4.判令白河縣公安局賠償因違法拘禁對其造成的損失1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5000元;5.判令白河縣公安局賠償其因起訴支付的車費、住宿費、誤工費、生活費等共計3500元。
白河縣公安局提交答辯意見稱:其并不存在龔德祥所稱的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行為,龔德祥提出的行政賠償問題以及追逐攔截、非法拘禁等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龔德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徐炯
審判員張慧穎
審判員趙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婉楠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