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眾智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江蘇力維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申3428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河北眾智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蘇力維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維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3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眾智公司申請再審請求: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3541號民事判決和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終3184號民事判決,對本案依法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原審中力維公司提交了兩份《委托協議書》復印件,該復印件上并沒有眾智公司蓋章,也沒有眾智公司委托人的簽字,因此該《委托協議書》復印件應屬無效。力維公司提交的聊天記錄中顯示眾智公司收到華瑞項目的檢測報告,但眾智公司并未就該項目向力維公司作出過委托,因此也不存在收取檢測報告的問題,據此力維公司提供的聊天記錄不屬實。原審法院采納上述證據不當,以致認定事實錯誤。無效的《委托協議書》復印件并不能形成對雙方簽訂的《力維檢測技術服務合同》的變更,應以服務合同為據確定力維公司進行的檢測項目及眾智公司應支付的服務費。眾智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力維公司支付的10萬元檢測費是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東華、凱恒、潤豐項目的檢測費,并不是力維公司所主張的東華、凱恒、潤豐、文豐四個項目的檢測費。眾智公司已就服務合同向力維公司支付378000元,原審中眾智公司提供了相應的轉賬憑證,力維公司也開具了等額的增值稅發票,雙方合同中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眾智公司欠付服務費問題。眾智公司未構成違約,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河北眾智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堵中陽
審判員袁江峰
審判員張新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苗佳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