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4民初1181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娜娜、王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交納的風險抵押金5萬元以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6年11月28日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7000元,此后亦按此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聘用協議》約定被告在洛陽設立“豫西安全評價項目組”(以下簡稱“豫西項目組”)。“豫西項目組”由被告安排5名安全評價人員,聘用原告公司5名技術專家,共計10名人員組成。原、被告雙方同時約定,鑒于評價工作存在一定風險,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需向被告一次性交納人民幣貳拾萬元整,風險抵押金用于處理相關項目的相關支出。待評價項目風險期滿后(一般三年),一次性退回“豫西項目組”。后經雙方協議一致,將風險抵押金變更為伍萬元整。原告通過轉賬方式將上述款項支付給了被告。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一份。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現已經履行完畢,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當退還風險保證金,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還,故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未到庭,提交答辯狀稱: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被答辯人的風險抵押金及利息無事實依據、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請求。理由如下:1、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求的風險抵押金應當退回“豫西項目組”,而不是退還給被答辯人。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聘用協議》第七條規定,風險抵押金是用于處理相關項目的相關支出。評價項目風險期滿后,一次性退回“豫西項目組”。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不是收取退還的風險抵押金的適格主體,被答辯人要求退還無合同依據,更無法律依據。2、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求的風險抵押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起算時間計算有誤,其利息金額計算錯誤。根據被答辯人所述,2016年11月28日,收取的風險抵押金。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聘用協議》第七條規定,是待評價項目風險期滿后(一般三年)。因此,答辯人認為即使“豫西項目組”要求支付風險抵押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其利息的起算時間也應當從2019年11月28日開始計算,按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9月11日,其利息也僅為1637.26元。3、答辯人全稱為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而傳票名稱為:河南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不是要求風險抵押金退還的適格主體,風險抵押金根據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應當退回給“豫西項目組”。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將風險抵押金退還給被答辯人,無合同依據、無法律依據。其風險抵押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計算錯誤,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風險抵押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為1637.26元。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求無事實依據、合同依據,更無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因被告缺席無法組織質證,本院根據庭審認定事實:2013年6月1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聘用協議,約定甲方在洛陽設立“豫西安全評價項目組”(簡稱“豫西項目組”),由甲方安排5名安全評價人員,聘用乙方5名技術專家,共計10名人員組成。原、被告雙方同時約定,鑒于評價工作存在一定風險,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納人民幣貳拾萬元整,風險抵押金用于處理相關項目的相關支出。待評價項目風險期滿后(一般三年),一次性退回“豫西項目組”。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原告稱:后經雙方協議一致,將風險抵押金變更為伍萬元整。2016年11月28日,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出具收據一份,顯示收到原告交來保證金伍萬元整,備注2014年11月3日交保證金1萬保證金,2016年11月16日交保證金4萬(王波轉)。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聘用協議、收據、轉賬憑證、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保證金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萬元為基數按照2019年11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15%,自2019年11月28日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洛陽興安煤礦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613元,由被告河南省祥泰安全評價有限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戶名: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賬號:17×××59,開戶行:工行瀍支)。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執行局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冀翠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穆
代書記員屈歡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