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玉龍與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02民初711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玉龍訴被告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玉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騰,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凡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配偶李紅娜專門從事生肉批發零售業務,住所地在石家莊市橋西區。被告崔志宏是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單位食堂的負責人,被告崔志宏向原告購買生豬肉,截止目前共拖欠原告肉款108000元。2018年5月14日的《欠條》證明被告崔志宏欠2018年4月前肉款8萬元、2018年7月26日的《欠條》證明被告崔志宏欠2018年5、6、7月肉款28000元。原告多次催討肉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償付原告貨款共計108000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舉證、質證及答辯。
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一、本公司單位食堂成立于2019年10月23日,在此之前本公司從未設立單位食堂。按原告所述,本案所涉事項發生在2018年,與本公司單位食堂沒有任何關系。二、本公司單位食堂負責人為王長科,被告崔志宏不是本公司單位食堂負責人,本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任命過被告崔志宏為本公司單位食堂負責人。三、被告崔志宏不是本公司單位職工,與本公司從未有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四、本公司與被告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不存在包括案涉欠款以內的任何債權債務關系。五、本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綜上,本案所涉買賣事項與本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被告崔志宏出具《欠條》,載明“今欠肉款捌萬元整,至2018年4月前賬目。”
2018年7月26日,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欠條》,載明“豆丁餐飲欠2018年5月、6月、7月豬肉款共計48000元整大寫:肆萬捌仟元整。”該《欠條》左下方寫有“已付10000元整王彥2018.08.16已付10000元整靳如月2018.9.18日。”原告述稱王彥、靳如月系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財務人員。
原告提交其與被告崔志宏《錄音材料》1份,欲證實被告崔志宏是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員工及該公司單位食堂負責人,因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給被告崔志宏結不了帳,所以也沒法給原告結賬。原告以其提供的肉類用于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食堂,系該公司員工餐廳,為此該公司應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欲證實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單位食堂于2019年10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長科,其與被告崔志宏、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另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2016年9月29日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石家莊市久源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職工食堂承包合同》,其中約定的承包期限為3年、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以此欲證實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石家莊市久源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與被告中國兵器工業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無法律關系。
上述事實有相關書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付原告趙玉龍貨款108000元;
二、駁回原告趙玉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被告石家莊豆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及相關材料向本院訴訟服務中心材料收轉窗口遞交,或郵寄至本院訴訟服務中心(石家莊市長安區建華北大街138號,郵政編碼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轉窗口)。
上訴案件受理費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蘇維艷
人民陪審員于桂芝
人民陪審員趙結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向藝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