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福建省時代華奧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2864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州報業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報業傳媒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建省時代華奧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時代華奧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2019)閩0122民初32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報業傳媒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第五條約定被上訴人應在協議約定的全部廣告發布結束后三個月內結算廣告款,上訴人提供等額的廣告款發票后,被上訴人將款項匯入上訴人指定賬戶,故本案廣告款的訴訟時效應自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發票之日起算,即從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其寄送的廣告款發票之日起算,上訴人起訴時未超過訴訟時效;2、即使上訴人主張的廣告款15萬元及利息已超過訴訟時效,一審階段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答辯材料,更未就訴訟時效問題進行抗辯,一審法院不應當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被上訴人時代華奧公司未作答辯。
報業傳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時代華奧公司應立即向報業傳媒公司支付拖欠的廣告款150000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暫計至2018年6月30日,為27739.72元);2、本案訴訟費由時代華奧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4月18日、4月24日、6月12日、7月18日,報業傳媒公司分別在《福州晚報》T19、A6、A1、A22版刊登關于中國·貴谷的廣告及軟文。2014年9月,報業傳媒公司作為乙方與時代華奧公司作為甲方補簽一份《中國貴谷項目福州晚報廣告投放合同》,約定“……第一條、合作方式:甲方參與乙方四到七月版面特惠方案并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8日投放福州晚報廣告。第二條、投放明細……共計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小寫150000元。……第五條、付款方式廣告款實行一次性結算。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在協議約定的全部廣告發布結束后三個月內結算廣告款,乙方提供等額的廣告業發票后,甲方將該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戶。2018年3月,報業傳媒公司委托律師向時代華奧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敏發出《律師函》。
一審法院認為:報業傳媒公司與時代華奧公司的廣告合同關系,有雙方簽訂的合同、報紙廣告等材料為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約束力。報業傳媒公司分別于2014年4月18日、4月24日、6月12日、7月18日在《福州晚報》刊登了中國·貴谷的相關廣告,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因合同預定雙方在廣告發布結束后三個月內結算廣告款,而報業傳媒公司訴稱的向時代華奧公司發出《律師函》的時間為2018年3月,故本筆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故時代華奧公司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屬實,時代華奧公司辯稱有理,故報業傳媒公司要求時代華奧公司支付廣告費,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訴訟中,時代華奧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予以缺席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報業傳媒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本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本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335元,由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晉安支行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華
審判員唐宇恒
審判員楊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尋韜
書記員林俊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