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15民初244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貴陽金陽雙富建筑設備租賃站與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貴陽金陽雙富建筑設備租賃站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24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存款308517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本院實施了訴訟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制作民事調解書,現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申請人貴陽金陽雙富建筑設備租賃站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貴定縣盛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保全措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譚艷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