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馮少民養殖回收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83執2014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馮少民養殖回收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終119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要求被執行人給付16121.46元。經審查符合立案件,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
1、2020年11月11日向被執行人郵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2、經全國“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目前,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財產。
3、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
4、將被執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梁湖審判員陳迎超審判員李世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姜春雨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