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11民初11402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下稱天驕咨詢公司)訴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三立房地產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理過程中,被告三立房地產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經本院審查,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被告不服裁定,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上訴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驕咨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飛龍、孔甜妹,被告三立房地產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驕咨詢公司向本庭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咨詢費用408894元及利息75335.88元(以408894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1月31日起計算,暫計算至2018年9月11日,直至款清之日)
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編號SL-HS-004),被告委托原告對工程進行工程造價咨詢,工程內容:工程名稱是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工程造價咨詢范圍及內容是工程建設項目整體招標用工程量清單編制、控制價(標底價)編制;咨詢酬金標準按皖價服。(2007)86號文中《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80%收費。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加班加點工作,2014年4月20日,原告已完成了該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編制工作,并交于被告。2015年1月31日,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要求支付造價咨詢費用,后工程暫停,后項目被他人接手,被告在申報時,申報了其他全部工作,未申報造價咨詢費用,導致造價咨詢費支付拖延。雖經多次催告,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被告不能以自己將項目轉讓給他人為由拒絕付款,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巨額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杈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三立房地產公司辯稱:一、《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下稱《造價咨詢合同》)未實際履行,也不滿足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原告天驕咨詢公司主張的工程咨詢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13年安徽佛子嶺水庫管理處(下稱水庫管理”)欲集資建設職工住宅,決定由三立公司負責佛子嶺水庫職工住宅項目的代建,并對涉案工程實施組織和管理服務。后因水庫管理處原定團購住戶減少等原因,經水庫管理處同意,三立公司將涉案工程轉讓給安安廬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安廬公司)進行開發。2014年3月26日的《造價咨詢合同》是涉案工程轉讓給安廬建設公司之前簽訂的,三立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代建單位,所簽合同均經過水庫管理處審批同意。對于涉案工程的情況變化,水庫管理處、三立公司也及時告知了天驕公司。造價咨詢合同》第五條合同價款:“2、咨詢酬金支付時間為工程量清單、控制價(標底價)乙方(天驕公司)完成工作后,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一周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實際上,天驕公司從未向三立公司提交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清單等工作成果,且涉案工程的前期及后期開發并未進行招投標,也不存在中標人。故涉案《造價咨詢合同》并未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也不滿足,天驕公司主張的工程咨詢費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二、退一步說,即使存在工程咨詢費用,天驕公司起訴的工程咨詢費用與三立公司無關,應當由水庫管理處、安廬公司和安徽安廬創景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創景置業公司”)承擔。(一)根據2013年5月水庫管理處與三立公司簽訂的《代建合同》,三立公司與水庫管理處構成隱名代理關系,根據《代建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即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項目)所涉招投標代理、造價預算等服務費由被代理人水庫管理處承擔。隱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從《代建合同》內容來看。2013年5月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作為委托人與代建人簽訂《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代建合同》(下稱“《代建合同》”),約定水庫管理處委托三立公司進行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項目的代建,項目代建的工作內容為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代理,《代建合同》第六條第二項約定,“代建費范圍:代建人三立公司收取的上述代建費僅包括代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及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時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其他費用均由委托人水庫管理處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各類審批手續時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規費和壟斷企業收取的服務性費用,以及專家評審、招投標代理、造價預算、審計、工程監理單位等收取的服務費”。從代理的法律后果來看。三立公司作為代理人,與天驕公司簽訂《造價咨詢合同》之前已將合同上報被代理人水庫管理處批準,三立公司提交的合同審批流程表中有“業主單位領導”水庫管理處主任李君廷簽署的“同意”字樣。故三立公司僅僅作為水庫管理處的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水庫管理處才是涉案造價咨詢費的承擔主體。綜上,《代建合同》系水庫管理處真實的意思表示,三立公司與水庫管理處之間為隱名代理關系,天驕公司主張的造價咨詢費用應當由被代理人水庫管理處承擔。(二)2018年6月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安廬創景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共同簽訂《確認書》,向三立公司承諾天驕公司的涉案費用由水庫管理處、安廬公司、創景置業公司共同承擔,三立公司無須承擔上述費用。被告三立公司已經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申請追加水庫管理處、安廬公司、創景置業公司為被告同時也申請追加上述三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故水庫管理處、安廬公司、創景置業公司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參加本案的訴訟。2018年6月,楊世武、安廬公司、創景置業公司、水庫管理處向三立公司出具《確認書》,載明“四、確認合作協議中霍山縣城基地建設項目前期開發工作中已完成的費用,包括物察、設計、拆遷及征地補償、土地報批、專家論證、審圖等合同費用未付款項由安廬公司或創景置業公司墊付,與三立公司無關。項目前期簽訂的勘察設計監理、審計、建筑設備、材料等合同由安廬創景置業公司繼續履行(以附件合同清單為準)”,《確認書》的附件清單包括上述三立公司與天驕公司簽訂的《造價咨詢合同》;“五、2014年3月26日與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招標代理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由水庫管理處負責處理”。因此,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安廬創景置業有限公司和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已明確表示自愿承擔、履行與天驕公司所簽《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支付實際產生工程咨詢費用,而上述費用與三立公司無關,三立公司也無須支付或承擔上述工程咨詢費用。三、天驕公司從未向三立公司交付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清單工作成果。三立公司從未收到天驕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編制文件,《造價咨詢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3.2約定,受托人天驕公司的義務3.2.0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天驕公司既未向委托人提供相關資質證書、人員名單等,也未能證明其已向三立公司交付《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天驕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天驕公司未按照涉案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測算工程造價,其提供的造價表與實際工程不符。首先,2015年12月8日,佛子嶺水庫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調整,霍山縣國土資源暨規劃管理委員會第53次會議紀要對涉案工程調整后的方案進行批準。調整后涉案項目主體建筑部分由七個單體變更為八個單體建筑。天驕公司未按照實際規劃設計方案測算工程造價,其提供的造價表與實際工程不符。其次,天驕公司提交的所謂“工程量清單”僅為前期粗略估算,以3#為例,單體建筑的工程量清單僅有四頁,遠低于行業清單編制正常工作量,故三立公司對該工程量清單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五、天驕公司函件內容相互矛盾,天驕公司已自認涉案項目基本成本費用為196800元,禁止反言。2015年1月31日函件第一段最后,“至此我公司已經完成了雙方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工作和招標代理的部分工作,后接三立公司口頭通知,項目暫停實施”;2015年8月31日《工程造價咨詢補償費的函》中,天驕公司自認“由于該項目未能實施……對于該費用僅要求支付我方基本成本費用196800元”;2018年8月31日函載明“我公司已全部完成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和控制價編制工作”。天驕公司在幾份函件中的陳述前后矛盾,2015年完成“部分工作”且認可了項目暫停實施,僅要求支付成本費用196800元,而2018年卻變成“全部完成”要求支付全部費用。天驕公司自認費用為196800元的情況下,禁止反言。六、天驕公司《佛子嶺項目收費匯總表》中各單體土建、裝飾和安裝重復計算導致工程總價增加,且適用的造價咨詢費計算系數錯誤,應當予以核減。首先,天驕公司單方制作的《佛子嶺項目收費匯總表》中,顯示天驕公司對每個單體建筑的土建、裝飾和安裝存在重復計算的情況,故工程總價應當予以核減。其次,天驕公司計算工程咨詢費錯誤,即使按照天驕公司報價也應當按照工程總價102564314.7乘以3.3‰得出費用(即10000萬以上工程金額,標準工程量清單系數2.3加控制價系數1),再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乘以80%即8折收費。《造價咨詢合同》是一個整體,包括涉案工程所涉的全部單體建筑,應當按照工程總價計算工程咨詢費,而非按照每個單體計算后相加。《造價咨詢合同》第三條,如造價誤差超過總造價的10%以上,委托人有權拒付合同款,說明計費方式應當為總體計費。綜上,原告天驕公司的訴求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委托人)、被告三立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方)簽訂《安徽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代建合同》一份,約定:三立公司負責佛子嶺水庫職工住宅項目的代建;工作內容為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代理和對代建項目全過程。代建費計3661143元。代建費范圍:代建人收取的上述代建費僅包括代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及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時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其他費用均由委托人水庫管理處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各類審批手續時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規費和壟斷企業收取的服務性費用,以及專家評審、招投標代理、造價預算、審計、工程監理單位等收取的服務費等內容。
2014年3月26日,原告天驕咨詢公司作為受托人(乙方)、被告三立房地產公司委托人(甲方)簽訂《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份,約定:工程名稱為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工程規模為40679.37平米;工程造價咨詢范圍及內容為工程建設項目整體招標用工程量清單編制、控制價(標底價)編制;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質量的要求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正確。受托人以編制的清單量及整個清單誤差率必須控制在正負3%以內,如造價誤差超過總造價的10%及以上,委托人有權拒付合同款。咨詢酬金標準按皖價服(2007)86號文中《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80%收費。咨詢酬金支付時間為工程量清單、控制價(標底價),乙方完成工作后,中標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前一周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等內容。
上述合同簽訂后,2014年4月20日,原告制作《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辦公樓及配套用房一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及《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辦公樓及配套用房一標控制價(標底)上、下冊》。
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三立房地產公司發送《關于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霍山基地項目工程造價咨詢費補償的函》一份,內容為:“……依照合同其造價咨詢費為408998元。由于該項目未能實施,我公司本著熱情服務一心為客戶的精神,對于該費用公要求支付我方基本成本費用:196800元……。請管理處和三立公司補償該費用為感!”。同年11月16日,三立房地產公司回函稱:“……我公司發表以下兩點意見:一、現因安徽佛子嶺水庫管理處霍山基地項目工程建設發生變化,按照相關協議安排你公司主張的相關費用應由安徽佛子嶺水庫管理處和安廬公司負擔,按照之前的協商內容,我公司可配額貴公司與上述單位協商并主張費用。二、對貴公司所提出的費用,我們認為雙方應從合作和務實的角度出發,結合市場行情、實際工作量等確認最終金額……。”
2018年6月,楊世武、安徽安廬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安廬創景置業有限公司、安徽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共同簽訂《確認書》,內容為:“鑒于2014年8月19日安徽省三立房地產公司、安廬公司與佛子嶺水庫管理處簽訂《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霍山基地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由三立公司和安廬公司合作成立安徽安廬創景置業公司開發霍山縣城基地建設項目,三立公司持有創景置業公司30%的股權,安廬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世武持70%的股權。安廬公司、創景置業公司、水庫管理處確認事項如下:“……五、2014年3月26日與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招標代理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由水庫管理處負責。”
上述事實,由當事提供的《安徽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職工住宅代建合同》、《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辦公樓及配套用房一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及《佛子嶺水庫管理處辦公樓及配套用房一標控制價(標底)上、下冊》、《關于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霍山基地項目工程造價咨詢費補償的函》、《確認書》、函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造價咨詢費1968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196800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3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64元,減半收取4282元,原告安徽天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2232元,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天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亞玲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