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與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181民初1333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建集團四川公司”)、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建第三公司”)與被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岷江發電公司”)、第三人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四川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電建第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偉、王薛韜,被告岷江發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旭琴,第三人國電四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電建第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2.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撤銷依據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而辦理的工商變更登記。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原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更名為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電建第三公司(原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更名為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二原告系被告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的股東。被告于2002年10月28日設立,注冊資本金為15598500元。設立時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出資2339775元,持有被告15%的股份;原告電建第三公司出資1559850元,持有被告10%的股份;國網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原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更名為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出資6239400元,持有被告40%的股份;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1559850元,持有被告10%的股份;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資779925元,持有被告5%的股份;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出資3119700元,持有被告20%的股份。由于被告長期未正常召開股東會議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直到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電建第三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接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等文件,前往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檔案后,才知曉被告于2011年7月變更了注冊資本金,將注冊資本金從15598500元增加到222750000元。同時,將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的出資從2339775元變更為14854000元,增資12514225元;將原告電建第三公司的出資從1559850元變更為10399000元,增資8839150元。二原告根據查詢的工商變更檔案發現,被告據以辦理前述注冊資本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東會決議即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所對應的股東會并未實際召開,二原告事先也并未收到關于變更注冊資本金的股東會議相關通知。同時,前述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上的簽名均非二原告所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五條的規定,2011年6月25日的《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明顯不成立。
另外,根據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上顯示,該次股東會由第三人委派的股東代表(同時也是被告公司時任董事長)主持,且第三人也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該次股東會,故二原告依法予以追加其為第三人。綜上所述,被告據以辦理前述注冊資本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東會決議是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也已經嚴重影響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遂訴來法院,請求判如所述。
被告岷江發電公司辯稱,1.原告《民事起訴狀》中所述情況不實。原告《民事起訴狀》第2頁最后一段中所述“由于被告長期未正常召開股東會議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直到二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接到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等文件,前往峨眉山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檔案后,才知曉被告于2011年7月變更了注冊資本金,將注冊資本金從15598500元增加到222750000元。同時,將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的出資從2339775元變更為14854000元,增資12514225元;將原告電建第三公司的出資從1559850元變更為10399000元,增資8839150元。”該所述事實不實。理由:①根據2004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會議決議、章程,2005年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東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會議決議,2019年4月19日岷江公司第二次股東會決議及審議通過的章程,已明確岷江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從1559.85萬元增加到22275萬元及兩名原告增資的事實,相關資料有原告的受托人簽字及蓋章。由此已知,原告對岷江公司及原告自身增資的情況是非常清楚且認可的。②根據峨眉山順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峨順會驗[2011]第67號》驗資報告、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天職業字[2019]15號》審計報告均顯示:兩名原告的實繳出資均為779.925萬元。如果真如原告如述,將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的出資從2339775元變更為14854000元,增資12514225元,將原告電建第三公司的出資從1559850元變更為10399000元,增資8839150元,原告是2020年5月14日后才知情,那兩名原告的實繳出資已遠遠大于其認繳出資,這又如何解釋,前后矛盾。2.原告主張決議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即使如兩名原告所述:決議上的簽字均非原告所為,按增資前原告的股權占比之和11.34%,該項決議的人數和金額均符合通過的規定。3.原告主張決議不成立的證據不足。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資料,無法足以證明該項決議無效。該份決議已于2011年7月8日經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且和《驗資報告》的內容完全吻合,和2019年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中記載的岷江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兩名原告的認繳出資額完全一致。為此,僅憑原告的片面之詞,無法證明該決議不成立。原告的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所述情況不實,證據不足,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國電四川公司述稱,因時間久遠,當時參與人陶宏和宋軍已經退休,我方不清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及法庭記錄,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被告岷江發電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登記設立,性質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現工商登記股東為電建集團四川公司、電建第三公司、國電四川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6.67%、4.67%、55.65%、4.67%、26.01%、2.33%。
2011年6月25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載明:一、會議確認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由八家股東方組成,即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簡稱甲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丙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簡稱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簡稱戊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已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簡稱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辛方)。二、會議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并對各股東方的出資比例及認繳的注冊資本金進行了調整。各股東方確認調整后的出資比例及認繳的注冊資本金為:甲方: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2674.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2079.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148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評估價為1807.89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股東各方同意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后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辛方、均以人民幣現金投入,甲方應投入資本扣除資產評估注資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幣現金投入。三、會議確認各股東方資本金為分期到位。根據各股東方實際情況,資本金到位時間分別為:甲方: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認繳出資12395.95萬元,實際出資12395.95萬元。乙方:四川啟明星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2674.2萬元,實際出資2674.2萬元。丙方:四川啟明星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2079.8萬元,已出資311.97萬元,本次增資1767.83萬元,出資時間2011年7月前。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認繳出資1485.4萬元,已出資233.9775萬元,本次增資1251.4225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545.9475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705.4750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已出資155.985萬元,本次增資883.915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623.94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0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己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已出資155.985萬元,本次增資883.915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623.94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0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庚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公司認繳出資1039.9萬元,已出資623.94萬元.本次增資415.96萬元,分兩期到位,首期到位155.985萬元,到位時間2011年7月前,二期到位259.9750萬元,到位時間2013年6月30日前。辛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519.95萬元,已出資77.9925萬元,本次增資441.9575萬元。出資時間2011年7月前……末頁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有李武簽名,電建第三公司有張福安簽名。
另查明:2005年9月22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二屆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載明: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后的股東分別是……丁方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出資為148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出資為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末頁各股東委托人簽字。
2017年12月25日,成都市成華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準予四川電力建設二公司更名為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內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四川電力建設三公司更名為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國電四川岷江發電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股東會會議決議》載明:一.會議審議同意將《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六條“公司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方)、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戊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已方)、四川電力送變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庚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辛方)八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修改為“公司由國電四川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戊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己方)六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二.會議審議同意將《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九條:“乙方:四川電力實業總公司”修改為:“乙方: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丙方:四川啟明星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為:“丙方: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丁方: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修改為:“丁方: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戊方: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修改為:“戊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己方: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為“己方: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三.會議審議同意將《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55.65%;乙方:2674.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2%;丙方:2079.8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34%;丁方:148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戊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已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庚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辛方: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評估價為1807.89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股東各方同意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后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庚方、辛方、均以人民幣現金投入,甲方應投入資本扣除資產評估注資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幣現金投入。”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22275萬元。股東各方對注冊資本的認繳額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分別為:甲方:12395.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5.65%;乙方:5793.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6.01%;丙方:148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7%;丁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戊方:1039.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67%;己方:519.9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33%。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評估價為1807.89萬元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股東各方同意甲方以岷江發電廠現有資產經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注冊評估事務所評估后作為公司注冊資本投入,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已方均以人民幣現金投入,甲方應投入資本扣除資產評估注資外,不足部分以人民幣現金投入……電建集團四川公司、電建第三公司、國電四川公司、四川國華荏原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懷化市太陽風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在該決議上蓋章確認。
再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岷江發電公司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由1559.85萬元變更為22275萬元,其中原告電建第三公司出資額由155.985萬元變更為1039.9萬元;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出資額由233.9775萬元變更為1485.4萬元。原告電建集團四川公司目前實繳出資金額為779.925萬元;原告電建第三公司目前實繳出資金額為779.925萬元。2020年2月27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岷江發電公司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6月5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岷江發電公司破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中國電建集團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余娟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人民陪審員馬加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玉婕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