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張治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甘1125執535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張治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執行。本院根據甘肅省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1125民初510號民事調解書的要求,責令被執行人張治輝償還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本金14975元,利息4926.72元。承擔案件受理費301.5元,執行費203元。但被執行人張治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我院在執行過程中,給被執行人張治輝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我院在執行過程中,因該貸款為被執行人張治輝女兒張素琴所貸,申請人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私下調查被執行人張治輝家庭屬實困難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該案本金14975元,利息4926.72元,案件受理費301.5元,合計20203.22元,被執行人張治輝償還2000元及執行費203元,剩余的18203.22元在被執行人張治輝女兒張素琴刑滿釋放后再償還剩余的18203.22元,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該還款協議,和解執行期間案件對未履行完畢部分進行終結,如當事人一方違背和解協議,該案恢復執行,恢復期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法院亦可以依職權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125民初510號民事調解書未執行完畢部分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何虎
審判員張學兵
審判員溫云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陶鑫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