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旭、廣州市開物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民申13822-13823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旭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物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物保安公司)、華南師范大學南海學院(以下簡稱華師南海學院)、一審第三人深圳市新東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兩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6民終6505、6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旭申請再審稱,張旭在華師南海學院處從事安保工作,華師南海學院將安保工作外包給了開物保安公司,張旭所從事的工作為開物保安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接受開物保安公司的管理,故與開物保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據此,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張旭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羊琴
審判員黃立嶸
審判員李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梁淑儀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