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鄧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702民初1560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鄧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俊偉、黃云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偉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2907元及水費134.8元、違約金913元,合計3954.8元(每月應交的物業管理費:151.41㎡×1.2元/㎡/月=181.7元/月,欠費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計16個月,物業服務費:16個月×181.7元/月=2907元;違約金3041.8元×30%=913元;所欠水費134.8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贛州市20號金域藍灣小區B區東棟702室的業主,房屋面積共計151.41平方米。2008年4月23日,原告與贛州市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開發建設的贛州市20號金域藍灣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委托給原告管理;物業管理費應按每月1.2元/㎡支付;物業服務費按季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季第一個月10號前履行繳納義務;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按月標準物業管理費每日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依約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及水費。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仍無故拖欠。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被告鄧偉未答辯及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23日,原告(乙方)與贛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甲方選聘乙方對金域藍灣A、B、C區組團(位于贛州市)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住宅小高層1.2元/月/平方米(不含電梯運行費用)、多層0.5元/月/平方米,商業店鋪、寫字樓1.2元/月/平方米(不含門前三包費用),地下車位60元/月/個;業主應于房屋竣工驗收開發商通知交付使用的當月起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高層住宅和非住宅乙方向甲方第一年按確定的物業服務費的20%收取物業管理費,第二年按確定的物業服務費的40%收取物業管理費,第三年按確定的物業服務費的60%收取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季交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季第一個月10號前履行交納義務;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應按月標準物管費每日3‰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合同自動終止。2010年9月26日,被告鄧偉作為業主與原告在簽約頁上簽字,簽約頁載明業主已詳細閱讀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金域藍灣管理處制訂的《業主手冊》、《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裝修管理協議》、《消防安全責任書》及小區各項管理規定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提供了物業服務至2019年4月30日,但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再交納物業管理費。原告催收未果,致訴。
另,被告所有的位于贛州市章貢區(產權證號:S00233772,即章江南大道)產權面積151.41平方米。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交并經本院庭審審核的簽約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鄧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907元;
二、被告鄧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872.1元;
三、駁回原告贛州市港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鄧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薛春娟
人民陪審員廖芬
人民陪審員賴媛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葉昌蘭
書記員朱書萍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