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23865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義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中級職稱委托代評協議》;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81000元合同款;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3月28日簽訂《中級職稱委托代評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償代理服務,被告協助原告公司九名工作人員辦理市政工程專業中級工程師證書。原告在協議簽訂后向被告支付了81000元服務費。截止合同約定的2020年3月28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實際價值的服務。根據雙方協議約定被告應退還原告支付的相關費用。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安南一直推諉,無故拒不返還。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28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中級職稱委托代評協議》一份,約定:一、雙方權利義務: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切必備材料、配合甲方做好中級工程師的申請、審批等工作,甲方負責將乙方相關資料交到相關部門進行申報并保證證書的真實有效性和可用性,若證書在乙方提供完整資料后規定時間一年內未能拿到,甲方需20個工作日內退乙方相應費用。二、違約責任:3.若證書未辦理下來,甲方需告知乙方其緣由,待扣除成本費2000元整,剩余已支付費用則如數退還。三、服務費用:此次代理申請報考項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協助辦理市政工程專業中級工程師證書9人,費用14000元/人,共計126000元整,支付方式:簽訂協議后,乙方應立即支付以現金或者銀行轉賬81000元,剩款公示之日付清。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原、被告均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2019年3月29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轉款81000元,摘要:九人中級工程師費用。
庭審中,原告稱原告方至今未取得證書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簽訂的《中級職稱委托代評協議》;
二、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河南省三星園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3元,由被告河南鼎之峰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郭喜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于文文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