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與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孟文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03民初6177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以下簡稱中行洛陽分行)與被告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科公司)、孟文鋒、林占榮、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春電器)、洛陽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中行洛陽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軍,被告今科公司、孟文鋒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迎春電器的法定代表人彭煥云、被告中小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榮林燕、李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占榮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行洛陽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今科公司償還中行洛陽分行借款本金1854552.86元,罰息68611.73元及復利609.51元(暫計至2020年6月10日,自2020年6月11日至實際付款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2.依法判令中小企、孟文鋒、迎春電器對今科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依法判令林占榮在與孟文鋒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今科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郵寄費及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由今科公司、中小企、孟文鋒、迎春電器、林占榮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29日,中行洛陽分行與今科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今科公司向中行洛陽分行申請貸款2100000元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孟文鋒、迎春電器、中小企為其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林占榮以其與孟文鋒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中小企為上述債務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中行洛陽分行依約發放貸款,今科公司及其保證人未按約還款,中行洛陽分行訴至法院。
今科公司辯稱,其對貸款事實無異議,主張利息過高。
迎春電器辯稱,對擔保事實無異議。
中小企辯稱,利率太高,已分三次代償共計300000元。
林占榮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合同約定貸款情況:
2018年11月29日,中行洛陽分行與今科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今科公司向中行洛陽分行申請貸款2100000元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現階段執行利率為年利率4.71%,罰息利率為年利率7.065%,還款方式為按季還息,到期還本。孟文鋒、迎春電器、中小企為其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林占榮以其與孟文鋒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的清償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二、履行情況:
中行洛陽分行實際發放貸款時間為2018年12月6日,實際發放貸款金額為2100000元。實際貸款到期日為2019年12月6日。今科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起出現首次逾期。2020年6月29日中行洛陽分行單方面系統核銷,截至核銷當日,今科公司尚欠本金1854442.86元、罰息76958.29元及復利946.39元,期內利息已償還完畢。截至2020年9月15日,今科公司尚欠本金1851895.03元、罰息105677.43元及復利2087.69元未付,期內利息已償還完畢
判決結果
一、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借款本金1851895.03元(該數額暫計至2020年9月15日);
二、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借款罰息(此數額暫計至2020年6月29日為76958.29元,此后的罰息以未清償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7.065%計算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洛陽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孟文鋒、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對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其履行清償后,可向主債務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林占榮在與孟文鋒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其履行清償后,可向主債務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1056元,由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分擔25元,由被告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10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汶
書記員李創新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