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文宣與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421民初3243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單文宣與被告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社會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未給原告繳納養老金、工傷保險待遇、其它保險待遇費用所應支付給原告的經濟賠償金共計1萬元。2、被告商丘市天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權恒通分公司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萬元并賠償原告損失6萬元。共計8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原系民權縣供電局電氣安裝公司的職工,后該公司經過多次重組,最終該公司重組為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民權縣恒通實業有限公司又與被告商丘市嘉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外包合同,之后原告便歸屬被告公司的職工,在原告歸屬被告公司職工之后,至2018年11月份之前,被告也從未給原告交納過養老金和各種社會險金。致使原告在達到退休年齡后,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賠償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當對該損失予以賠償,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據此,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民權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不履行勞動仲裁范圍不予受理,為此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單文宣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原告單文宣預交的1026元案件受理費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金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穎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