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華與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109民初1393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張興華與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與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張興華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將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輝建材公司)訴張興華勞動爭議[案號為(2019)黑0109民初1431號]一案并入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興華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開君、孫宏樽,宇輝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武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興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張興華支付四個月的經濟賠償金43840元(10960元/月×2個月×2年);2.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張興華四個月的工資43840元(10960元/月×4個月,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3.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36210元(9460元×3+9460元/21.75天×18天,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4.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7558.6元(10960元/21.75天×5天×3);5.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加班費119229元;6.請求依法判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一個月的工資10960元作為代通知金;7.本案訴訟費由宇輝建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3日,張興華到宇輝建材公司工作,任合約部經理職務,月工資10960元。2018年10月1日開始,宇輝建材公司給張興華無限期放假,并停止發放工資,2018年12月30日宇輝建材公司明確通知辭退張興華。另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宇輝建材公司自2017年3月12日到2017年7月31日并未與張興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宇輝建材公司應承擔各項責任。第一,張興華在宇輝建材公司工作一年九個月有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宇輝建材公司應當支付給張興華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宇輝建材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張興華支付四個月的經濟賠償金。第二,2018年9月27日宇輝建材公司開會,通知張興華開始放假,9月份工資停發,10月份、11月份、12月份無工資。2018年12月30日宇輝建材公司明確通知辭退張興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為此,宇輝建材公司應支付拖欠張興華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四個月工資共計43840元。第三,張興華于2017年3月13日入職宇輝建材公司,任合約部經理,入職時填寫入職申請書,至2017年8月1日宇輝建材公司才與張興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宇輝建材公司未在用工之時訂立勞動合同,也未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直至2017年8月1日,共計三個月零18天。為此,宇輝建材公司應支付張興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36210元(9460元×3個月+9460元/21.75天×18天,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第四、張興華自入職,已經在宇輝建材公司工作一年零九個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張興華自2018年3月開始,應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但宇輝建材公司未安排張興華休假,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宇輝建材公司應支付張興華五天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共計7558.6元。第五、自張興華入職開始,宇輝建材公司一直以公司規定的形式強行安排張興華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及延時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為此宇輝建材公司應支付2017年3月-2018年12月期間的加班費119229元。
綜上所述,宇輝建材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張興華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張興華的訴訟請求,維護張興華的合法權益。
宇輝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宇輝建材公司不同意哈松北區高新區(哈爾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2-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的第一項裁決,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2.宇輝建材公司不支付張興華加班費30207.40元。事實與理由:關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張興華請求與事實不符。1.根據宇輝建材公司單位每年冬季不能施工,職工無活放長假情況,宇輝建材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至2019年4月仍給張興華支付工資繳納保險,同時宇輝建材公司并沒有強迫其辦理或出具離職手續,不存在與其解除或違法解除關系情況,因目前宇輝建材公司沒有與張興華解除勞動關系,也就不存在解除或違法解除,因此該項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2.拖欠工資問題及放假期間的工資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第十條即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月,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即3000元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生活費,據此宇輝建材公司停工放假期間張興華第一個月工資按合同為3000元,超過1個月為1680元,宇輝建材公司已經將工資發放完畢,不存在拖欠問題。3.第三項請求不應支持,主要是張興華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宇輝建材公司與張興華2017年8月1日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申訴時間2019年1月2日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4.關于帶薪年休假三倍工資,張興華2017年3月13日到宇輝建材公司單位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帶薪年假從2018年1月1日起計算,但是2018年10月,宇輝建材公司開始停工放假,張興華已經享受員工待遇,不存在享受帶薪年休假問題,2017年之前帶薪年休假已經超過時效不應支持。5.關于加班費問題,張興華該項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張興華是宇輝建材公司單位合約部經理,屬于單位高層管理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由于其工資和享受待遇與普通員工不同,明顯高于普通員工,高額工資本身包含加班工資。在勞動仲裁審理時沒有出具相關證據證明,加班工作情況,因此不存在該問題。6.關于代通知金10960元問題,至2019年4月宇輝建材公司仍給張興華繳納保險,支付其最低工資,因此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代通知金問題,該項請求沒有進行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前置程序,該請求不應受理。關于張興華請求加班費變更數字問題屬于當庭變更,宇輝建材公司對增加部分不予認可。因為張興華在勞動仲裁審理時仲裁請求關于加班費數額86808元,本庭張興華變更為119620元增加了33000元,宇輝建材公司不同意。綜上,宇輝建材公司已經履行義務。
張興華為證明其主張事實成立,向本院舉示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入職申請表1份1頁。證據二、勞動合同書。證據四、2018年9月27日會議情況說明。證據五、張興華與宇輝建材公司處人事專員通話音頻(含文字版)1份及微信聊天記錄5頁。證據六、宇輝建材公司開除張興華的通知。證據八、建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清單1份。證明九、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私車公用及通勤補貼管理辦法》2頁。證據十、張興華與宇輝建材公司處人事專員微信聊天記錄2頁。證據十二、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張興華刷卡記錄表26頁。證據十五、張興華及案外人胡艷華與宇輝建材公司合約部、人事部、技質部、成品運輸部等部門人員聊天截圖1份。宇輝建材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據三、合同會簽審批表10頁。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七、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7月及9月工資匯總表(合約部)及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共12個月的張興華工資統計表。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為復印件,無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不予采信。證據十一、加班費統計表1頁,該證據為張興華自制,不予采信。證據十三、宇輝建材公司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工資匯總表。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問題有異議。無相關人員簽字蓋章,本院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予采信。證據十四、銷售合同網上審批流程1份2頁;灌漿料銷售合同1份6頁;模具加工合同審批表1份1頁;模具加工合同一份1份6頁;構件銷售合同審批表1份3頁;出入庫流水2頁,灌漿料入庫單、領料單1份3頁。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問題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沒有蓋章及相關人員簽字,不予采信。證據十六、帶薪年休假應發未發工資報酬統計表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流水(1994年-2019年)及1994年中鐵十三局四處工作證復印件一份。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本院認為該份證據為個人賬戶流水及工作證的復印件,具有真實性,對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據十七、企業職工從業人員增減表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信息備案冊。宇輝建材公司對該證據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可以證明宇輝建材公司于2019年4月解除與張興華的勞動關系,停繳張興華相關社保。
宇輝建材公司宇輝建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事實成立,向本院舉示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考勤記錄14張。證據二、養老流水。證據三、2018年9-12月工資發放憑證。證據四、勞動合同。張興華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證據五、員工手冊。張興華對證據真實性及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3日,張興華入職宇輝建材公司任合約部經理一職。2017年3月13日填寫入職申請表,體現應聘崗位為合約部經理,入職日期2017年3月13日,試用期間一個月,試用工資7200元,轉正工資9000元。2017年8月1日,張興華與宇輝建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從事合約部長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宇輝建材公司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張興華和工會協商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宇輝建材公司安排張興華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工資形式為計時工資,基本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其他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補貼津貼等由工作實際情況進行發放。因停工、停產、停業,未超過一個月的,宇輝建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未安排張興華工作的,宇輝建材公司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生活費。張興華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等,假期間宇輝建材公司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準,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張興華工資。宇輝建材公司為張興華提供餐補、話補福利待遇。
結合張興華入職申請中記載工資金額和張興華每月工資流水,本院認定張興華轉正后工資為9000元/月。根據宇輝建材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張興華的刷卡記錄表顯示,張興華休息日加班69天,法定節假日加班2天,共計加班71天。
2018年9月27日,宇輝建材公司開會決定自2018年10月1日開始對部分工作人員放假,根據會議通知,何時回崗位工作,等待通知,放假人員中包括張興華。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宇輝建材公司有部分工作人員上班。2019年1月11日,宇輝建材公司向張興華支付2018年9月至12月工資共計11124.10元。宇輝建材公司向張興華繳納社會保險至2019年3月。宇輝建材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了考勤、請假制度,規定了各部門人員請假流程及懲罰機制。2019年4月3日,宇輝建材公司通知張興華,根據2019年3月29日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張興華從2019年3月1日起至今未到單位工作,也未向相關領導和部門請假,已經連續曠工超過29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張興華予以開除處理。雙方對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為2019年4月23日無異議。張興華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462.60要不要小數點元[(8192.63元+1500元)+(8118.63元+1500元)+(7972.94元+1500元)+(8136.60元+1500元)+8050.6元+9000元+1680元×6個月)÷12個月]。
2019年1月2日張興華向哈松北區高新區(哈爾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向張興華支付四個月的經濟賠償金43840元(10960元/月×2個月×2年);2.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張興華四個月的工資43840元(10960元/月×4個月,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3.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36210元(9460元×3+9460元/21.75天×18天,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31日);4.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三倍工資7560元(10960元/21.75天×5天×3);5.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加班費86808元;6.請求依法裁決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一個月的工資10960元作為代通知金。哈松北區高新區(哈爾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2-1號非終局裁決,和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2-2號終局裁決。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2-1號裁決:一、宇輝建材公司支付拖欠張興華2018年9月-12月工資的剩余部分10235.90元;二、宇輝建材公司支付張興華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工資4137.93元。哈松新勞人仲字[2019]第2-2號終局裁決:一、宇輝建材公司應支付張興華加班費30207.40元。張興華和宇輝建材公司均對以上裁決不服,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興華四個月的經濟賠償金21848元;
二、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興華拖欠的剩余部分工資9286.5元;
三、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興華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的工資4137.93元;
四、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興華加班費30207.4元;
五、駁回原告張興華、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黑龍江宇輝新型建筑材料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晶
書記員高佳媛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