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教育局、玉田縣北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民終4534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遵化市教育局、玉田縣北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田北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小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7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遵化市教育局上訴請求:改判支持遵化市教育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王小靖應承擔連帶返還35萬元工程款的責任。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唐山中院)因玉田北方公司與唐山市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德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萬元工程款。玉田北方公司明知該事實,還于2018年1月18日與王小靖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對遵化市教育局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王小靖,雙方明顯是惡意串通。因此《債權轉讓協議書》中涉及該35萬元工程款部分無效。遵化市教育局依據《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王小靖,王小靖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承擔返還35萬元的責任。二、原審判決認定涉案款項只針對第三標段項目的70350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被唐山中院查封的35萬元,后玉田北方公司將其轉讓給了王小靖,雙方明顯是惡意串通。遵審投報【2008】3號審計報告顯示,審計金額合計29340053.96元,遵化市教育局撥付金額29339984.2元,證明遵化市教育局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69.76元。本案只針對第三標段項目的工程款,唐山中院于2017年7月31日查封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萬元工程款,后玉田北方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與王小靖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載明其將第三標段項目的工程款債權703500元轉讓給王小靖。遵審投報【2008】3號審計報告顯示,截止2018年1月18日,遵化市教育局只拖欠第三標段項目的工程款,其他兩個標段的工程款已經結清,表明涉案款項只針對第三標段項目的703500元工程款,其中包括被唐山中院查封的35萬元,后玉田北方公司又將其轉讓給王小靖,雙方明顯是惡意串通。三、遵化市教育局因玉田北方公司、王小靖被罰款20萬元,玉田北方公司、王小靖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玉田北方公司與唐山德生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導致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35萬元工程款被凍結,后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惡意串通,將債權轉讓給王小靖,導致遵化市教育局被唐山中院罰款2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案中,遵化市教育局因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惡意串通轉讓債權才受到處罰,玉田北方公司和王小靖應當賠償遵化市教育局因受處罰產生的20萬元損失。
玉田北方公司辯稱:一、遵化市教育局拖欠玉田北方公司本息200余萬元,玉田北方公司不拖欠遵化市教育局款項。二、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是內部承包關系,王小靖是施工人,雙方并未惡意串通。三、遵化市教育局因對抗唐山中院查封被罰款,遵化市教育局不能將責任轉嫁給玉田北方公司。
王小靖辯稱:一、王小靖認可原審關于人王小靖不承擔責任的判決。二、遵化市教育局遲延十年未付工程款造成了一系列法律后果。三、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王小靖辦理債權轉讓公證,遵化市教育局、遵化市財政局同意,各機構負責人簽字才能付款,整個過程沒有惡意串通的問題。四、具體施工的幾個單位都通過公證債權轉讓的方式收款,遵化市教育局清楚該事實,不應在通過該方式向王小靖付款時提出惡意串通的主張。五、遵化市教育局不執行唐山中院的法律文書,應自己承擔責任。六、遵化市教育局除工程款外還拖欠利息280余萬元,遵化市教育局支付給王小靖35萬元不影響任何單位、個人的利益,也不侵害唐山德生公司、唐山中院的權益,唐山中院處罰遵化市教育局錯誤。
玉田北方公司上訴請求: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遵化市教育局的訴訟請求,遵化市教育局支付玉田北方公司因遵化市教育局遲延給付工程款產生的利息2496178.77元。一、原審為了防止玉田北方公司另訴,故意扣除遵化市教育局拖欠玉田北方公司的工程款本金,并在扣除本金時不考慮遵化市教育局遲延給付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產生的利息。二、原審未查清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的法律關系。三、遵化市教育局處理應付工程款、唐山中院的查封款時存在過錯,玉田北方公司沒有收到或占有唐山中院扣劃的遵化市教育局的35萬元。四、玉田北方公司不欠遵化市教育局任何款項,遵化市教育局欠玉田北方公司本金200余萬元,原審判決本末倒置。
遵化市教育局辯稱:一、原審已查明玉田北方公司與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給付情況,遵化市教育局不拖欠利息。二、遵化市教育局原審主張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的轉讓協議無效。債權轉讓之前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經被唐山中院查封,玉田北方公司對遵化市教育局不再享有債權,更無權轉讓債權。三、王小靖是玉田北方公司的財務,雙方知道唐山中院查封了35萬元還簽訂轉讓協議,以致遵化市教育局被罰款20萬元。
王小靖辯稱:一、玉田北方公司沒有對王小靖提出實際上訴意見。二、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是債權轉讓關系。
遵化市教育局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玉田北方公司、王小靖返還遵化市教育局多支付的工程款35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玉田北方公司系建筑工程施工企業。2006年1月19日,遵化市教育局作為發包人與玉田北方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工程名稱為“遵化市高級中學遷址新建一期工程第三標段”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11585137.48元。2008年1月25日,遵化市審計局經審計,施工單位上報工程結算造價為23530559元,審計核實工程結算造價為20202859元,核減工程造價3327700元。遵化市教育局陸續支付工程款。2007年6月20日,遵化市教育局作為發包人與玉田北方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工程名稱為“遵化市高級中學新校校區內操場、各種球場及綠化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7月10日,遵化市教育局作為發包人與玉田北方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了工程名稱為“遵化市高級中學看臺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2328000元。2009年6月11日,遵化市審計局經審計,外網及附屬工程施工單位上報工程總造價為6543983.63元,審計核實總造價為5662026.96元,審減工程造價為881956.27元;體育場看臺工程施工單位上報工程總造價為3704628.39元(其中變更為1376628.39元),審計核實總造價為3475168元,審減工程造價為229460.39元。遵化市教育局陸續支付工程款。2018年2月,遵化市教育局依據玉田北方公司指示及公證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工程款703500元支付給王小靖。遵化市教育局與玉田北方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明細記載,遵化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703500元后,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69.76元未給付。另查,唐山中院在執行唐山德生公司與玉田北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于2017年7月31日凍結了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萬元,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遵化市教育局送達了提取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35萬元的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但遵化市教育局拒不協助執行。2019年4月2日,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執290號罰款決定書,決定“對遵化市教育局罰款20萬元,限于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交納”。2019年5月17日,唐山中院作出(2016)冀02執29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扣劃遵化市教育局在中國銀行遵化支行遵化市教育收付中心100148279691賬戶的資金550000元(其中工程款35萬元、罰款20萬元)至法院指定賬戶。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王小靖方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35萬元及造成的損失2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有遵化市教育局提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唐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罰款決定書、債權轉讓協議、公證書、撥款明細與玉田北方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工程款明細相互佐證證實,遵化市教育局于2018年2月依據玉田北方公司指示及公證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將工程款703500元支付給王小靖后,唐山中院再次扣劃了玉田北方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萬元,以上遵化市教育局向玉田北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為1053500元。遵化市教育局之所以將工程款703500元支付到王小靖是為了履行遵化市教育局與玉田北方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由玉田北方公司對遵化市高級中學遷址新建工程進行的建筑,王小靖亦據此收取的遵化市教育局給付的公證的債權轉讓工程款703500元,該工程款的收取是依合同取得的。在遵化市教育局已向玉田北方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情況下,唐山中院再次扣劃了玉田北方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萬元,此時玉田北方公司多收到并占有了遵化市教育局的35萬元工程款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遵化市教育局給付王小靖的工程款的行為系依玉田北方公司指示的行為,遵化市教育局實際是將該多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給了玉田北方公司,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王小靖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遵化市教育局與玉田北方公司雙方的工程款支付明細記載,遵化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703500元后,尚欠玉田北方公司工程款為69.76元未給付,該工程款應在玉田北方公司返還的工程款中予以扣減,故玉田北方公司應返還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為349930.24元。現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支付遵化市教育局多支付的工程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遵化市教育局拒不協助唐山中院執行玉田北方公司在遵化市教育局的工程款35萬元,故唐山中院對遵化市教育局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系遵化市教育局因其自身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的司法機關對其作出的處罰,故遵化市教育局要求玉田北方公司、王小靖給付遵化市教育局罰款損失20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一、限被告玉田縣北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遵化市教育局工程款349930.24元。二、駁回原告遵化市教育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保全費3270元,合計7920元,由原告遵化市教育局負擔1691元,被告玉田縣北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6229元。
本案二審期間,玉田北方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協議》、《承諾書》、收款憑證各一份,證明玉田北方公司與王小靖是內部承包關系,王小靖從玉田北方公司支取了75萬余元。王小靖質證意見:一、認可《工程承包協議》、《承諾書》的真實性。二、收款憑證是復印件,不認可真實性。遵化市教育局質證意見:一、不認可《工程承包協議》、《承諾書》的真實性,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二、收款憑證是復印件,不認可真實性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由上訴人遵化市教育局、玉田縣北方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各負擔46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康永杰
審判員劉蒙蒙
審判員孫乾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雪姣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