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15執9407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1439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給付貨款341141.76元、違約金50000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本院已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經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
本案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的貨款341141.76元、違約金50000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未受清償。經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確認,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電有限公司發現被執行人北京恒豐通天裝飾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任愛平
審判員馬元凱
審判員趙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冰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