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禮勝與安徽富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來安縣路源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1民終2387號
判決日期:2020-11-2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徐禮勝因與被上訴人安徽富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通公司)、來安縣路源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89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禮勝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其在一審期間提供證據證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為案涉工程承擔了借款及高額利息,原審裁定駁回其起訴使其損失進一步擴大。
富通公司辯稱,1.其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考慮本地人現場施工方便,聯系了徐禮勝負責現場施工,因業主單位未完成審計,拖延支付工程款,其公司損失慘重;2.其公司不宜作為本案被告,而應作為第三人,工程審計后工程款應匯入其公司賬戶,至于徐禮勝與其公司之間的事務應另案處理,其公司已支付徐禮勝1077萬元,約定用于支付材料款等,徐禮勝無權向其公司要求支付款項;3.徐禮勝均是以其公司的名義與審計機構及業主單位聯系,建議徐禮勝對無爭議的工程量先行審計,有爭議的付諸訴訟解決。
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辯稱,案涉工程需經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希望雙方對無爭議的部分進行審計,對有爭議的部分可以另行提起訴訟,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裁定駁回徐禮勝的上訴請求,由富通公司在政府部門審計后對有爭議的部分另行起訴,按照相關審計規定,案涉工程系政府招標工程,必須經政府部門審計。
徐禮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給付工程款暫計10萬元,具體金額等待法院委托司法評估機構作出評估意見后予以變更,并判決富通公司、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償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計算;2.依法確認其承建的來安縣農村公路路網工程張山至舜山鄉級農村道路暢通工程,其享有優先受償權,有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判令富通公司、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路源公司、富通公司簽訂的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富通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已履行了合同義務。徐禮勝訴稱“其掛靠富通公司中標承建路源公司對外招標的來安縣農村公路路網工程張山至舜山鄉級農村道路暢通工程”,但徐禮勝在庭審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上述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工程的最后竣工驗收,都由富通公司履行完成,本案的權利主體應該為富通公司,而不應為徐禮勝個人。且徐禮勝在(2019)皖1122民初688號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與富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徐禮勝作為安徽富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中徐禮勝不是合同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不能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非本案適格原告,故本案應當駁回徐禮勝的起訴。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各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徐禮勝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依法退還給徐禮勝。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徐禮勝提交富通公司在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的(2020)皖0824民初2223號案件中的民事起訴狀及傳票,用于證明富通公司提起該案訴訟自認涉案工程系徐禮勝包工包料施工,徐禮勝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一審法院駁回徐禮勝的起訴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富通公司質證認為情況屬實,對該證據予以認可。路源公司、來安縣農村公路管理站質證認為真實性請求法庭核實,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因徐禮勝與富通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存在相互推諉,應當以生效判決為準,中標的是富通公司,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富通公司應當為合同的相對方。本院認為,富通公司對該組證書無異議,且富通公司在其訴狀中陳述涉案工程系徐禮勝包工包料施工,能夠證實本案相關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89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高奎
審判員王敏
審判員劉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吳敬
判決日期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