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群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蘇民申4337號
判決日期:2020-11-29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常熟群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5民終57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群寶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錯誤認定工程總價為3060萬元,未扣除博金公司未施工項目。根據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18.1條承包人承諾“不以任何理由放棄協議書中第二項工程承包范圍的任何一個子目,如發生該現象,發包人有權以該項目的三倍價格另請施工單位施工,該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范圍中智能化系統及臨時用電,系由第三方施工,群寶公司已另行支付費用,博金公司并未施工,該部分工程款應從工程總價中扣除,按照約定的三倍價格扣除后群寶公司應付工程總價款為27814080元。扣除群寶公司已支付的26995704.87元,群寶公司欠付工程款僅為818375.13元,并非原審判決認定的3958000元。(二)一、二審判決認定工程變更增項735704.78元,系對施工合同承包范圍的錯誤認定。根據施工合同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博金公司承包范圍包含小區門衛室和1-7棟樓室內消防,所謂工程增項均系博金公司虛增。根據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八條工程變更第一項約定工程變更須經設計工程師發出變更通知及發包人確認后,憑簽證單等資料參照本合同計算方式結算,博金公司提供的全部簽證單均無設計工程師發出變更通知,所謂工程變更不是事實。(三)一、二審以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群寶公司延期違約金的反訴請求是錯誤的。一、二審判決錯誤認定項目竣工驗收時間,竣工驗收備案表備案日期為2014年7月28日,2014年1月21日竣工驗收僅是雙方及勘察設計、監理自行初驗,不應認定為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群寶公司原審提供的常熟消防大隊出具的2014年6月13日消防驗收合格證明、2014年7月24日常熟市公安局安全防范系統驗收備案意見書以及興隆物業交房協議,均能證明一、二審法院認定竣工驗收時間2014年1月21日是錯誤的。本案應以2014年7月28日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時效起算點,群寶公司2016年5月9日提起反訴并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退一步講,博金公司未按施工合同向群寶公司提交結算書,雙方對于工程款結算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博金公司起訴后,群寶公司一直向博金公司強調并交涉逾期交房違約金,已構成訴訟時效中止,故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四)一、二審判決未支持群寶公司主張的質量違約金200萬元是錯誤的。一、二審判令博金公司承擔維修責任已經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庭審中委托鑒定機構也已確認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一、二審法院以竣工驗收合格、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為由駁回,與事實相違背。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對本案申請再審。
被申請人博金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博金公司承包范圍內的智能化系統是以蘇州安省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的施工圖紙為準,而群寶公司提交的蘇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范圍是以蘇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針對整個地塊室外自行設計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圖紙,二者不存在同一性,群寶公司自認與蘇州百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簽訂時間為2013年12月,預付款支付時間為2014年1月26日,而博金公司施工范圍內的工程于2014年1月22日已經竣工驗收完畢。群寶公司與張大興關于臨時用電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而群寶公司與博金公司施工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5月30日,博金公司的報價中也不包含該臨時用電費用。(二)2014年7月20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真實有效,不存在虛假增項,且該部分工程款也于協議之后及時支付完畢。(三)關于違約責任,群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案涉工程于2014年1月22日經四方驗收合格,應為群寶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時效起算點。案涉工程一次性驗收合格且在施工過程中未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故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2014年1月22日工程竣工后,雙方于2014年8月6日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時間及具體金額,并沒有扣減違約金的意思表示,群寶公司于2017年2月8日提起反訴主張違約金已過訴訟時效。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群寶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常熟群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郭群
審判員陸軼群
審判員陳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傅門雪
判決日期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