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傳軍與卓士忠、睢寧縣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324財保237號
判決日期:2020-11-28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宋傳軍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卓士忠駕駛的、登記在睢寧縣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蘇C02515D大型普通客車,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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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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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查封卓士忠駕駛的、登記在睢寧縣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蘇C02515D大型普通客車。
二、查封期限為二年。查封期間,不得進行變賣、轉讓、抵押、毀損等權利處分;如需續行查封,申請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
查封期間的財產由睢寧縣順寧停車場保管。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黃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郭穎秋
判決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