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徐大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05執148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徐大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505民初736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確認:被告徐大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7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87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04元,公告費600元,合計7704元,由被告徐大勇負擔。因被執行人徐大勇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蘇州宏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對被執行人予以強制執行,本院已于當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409504元及相應利息,被執行人應負擔的執行費6043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等執行材料。上述材料因無人簽收而被退回。被執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報財產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2020年7月7日、8月13日、10月12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網絡)存款情況,被執行人名下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劃扣;
三、2020年7月7日、8月13日、10月12日,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證券、保險、車輛等信息,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證券、保險、車輛信息;
四、2020年7月7日,本院通過點對點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在蘇州市不動產情況,查明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委托被執行人戶籍地人民法院調查,查明在其戶籍地內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五、本院通過關聯案件查詢被執行人在江蘇省范圍內關聯案件情況,發現被執行人有5件作為被執行人案件,其中有4件案件的結案方式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六、執行中,本院至被執行人暫住地實地執行,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
七、2020年10月26日,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并告知申請人可以通過懸賞保險方式查詢被執行人下落,申請執行人對本案的執行情況無異議且無財產線索向本院提供并書面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本案未執行到款項。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執行談話筆錄,郵寄憑證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505民初7365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本案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嵇建平
審判員魏微
審判員李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姚杰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