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602刑初258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鷹月檢公訴刑訴[2019]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楊玉芬、周賢佩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玉芬及其辯護人葉益林、陳天龍、被告人周賢佩、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表人梁興建、被告單位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張金香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楊玉芬在未經相關金融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從2007年至今,分別以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單位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單位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圣賢泰公司、云火柱公司、政泰公司)的經營發展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在本市范圍內,以每月1-2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被告人周賢佩作為云火柱公司和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積極協助楊玉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案發,楊玉芬、周賢佩非法吸收存款涉及九十二人次,涉及金額人民幣48120932元,已償還人民幣14801462元,未償還人民幣33319470元。
至2018年1月,楊玉芬、周賢佩因企業經營不善,無力繼續償還借款本息,二人便離開鷹潭,并分別于2018年5月、6月潛逃至緬甸,后分別于同年9月20日、9月25日被緬甸警方移交云南省西盟縣公安局。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楊玉芬、周賢佩,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通過承諾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的行為,擾亂金融秩序,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及楊玉芬、周賢佩的刑事責任。其中,周賢佩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犯情節。
三名訴訟代表人對指控三被告單位犯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楊玉芬對指控罪名無異議,其辯解意見是: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不是她負責。她們是想去尋找商機還債,不是潛逃。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1、指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包括單位員工、親戚朋友的出借金額,應當予以剔除。2、有部分投資人是主動找到楊玉芬投資的。楊玉芬、周賢佩并非故意潛逃,而是前往國外尋找商機。3、楊玉芬所借款項均用于企業經營,主觀惡性小。4、在本案追訴之前,被告人已經償還部分欠款本金。5、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
被告人周賢佩對指控罪名無異議,其辯解意見是:他沒有積極協助,他只是管技術的。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楊玉芬在未經相關金融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從2007年至今,分別以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單位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單位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圣賢泰公司、云火柱公司、政泰公司)的經營發展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在本市范圍內,以每月1-2分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被告人周賢佩作為云火柱公司和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積極協助楊玉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案發,楊玉芬、周賢佩非法吸收存款涉及九十二人次,涉及金額人民幣48120932元,已償還人民幣14801462元,未償還人民幣33319470元。
至2018年1月,楊玉芬、周賢佩因企業經營不善,無力繼續償還借款本息,二人便離開鷹潭,并分別于2018年5月、6月至緬甸,后分別于同年9月20日、9月25日被緬甸警方移交云南省西盟縣公安局。歸案后兩被告人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查封了楊玉芬的房產及商鋪。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移交書、抓獲經過、立案調查報告、戶籍信息、企業信息、查封決定書及查封清單、借條、銀行流水、現場照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及出讓合同,被害人劉某等九十二人的陳述,被告人楊玉芬、周賢佩的供述,江西鷹潭同信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及補充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楊玉芬的辯護人提出的指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包括單位員工、親戚朋友的出借金額,應當予以剔除。的辯護意見。經查,三被告單位、被告人楊玉芬、周賢佩不僅在單位內部集資,還鼓動推介向外部擴張,表明其行為初始就沒有將范圍局限在內部的打算,動員親友和職工讓他們的親友參與集資只是行為人變相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經。親友、職工和其他人都是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在一個犯意支配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因此這些人都應包括在該案的“公眾”內,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單位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單位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楊玉芬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周賢佩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責令被告單位江西圣賢泰自動化電器氣動元件有限責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氣動科技有限公司、鷹潭市政泰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及被告人楊玉芬、周賢佩返還各被害人出借款(被害人名單及損失金額詳見:被害人統計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余騰飛
人民陪審員張曉玲
人民陪審員周榮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王彥婷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