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灰根與史亞軍、溧陽市天利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81民初5423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灰根與被告史亞軍、溧陽市天利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利公司)、第三人蔣和松、第三人溧陽市宏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梁小鳳、蔣東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建強、第三人蔣和松、第三人宏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章良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史亞軍、天利公司、第三人梁小鳳、蔣東偉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灰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以及第三人將位于溧陽市1號房屋立即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過戶至原告名下;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2年6月18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以32.36萬元的價格將位于溧陽市1號房屋出售給原告。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且被告已于2013年6月將房屋交付給原告,房屋交付后,原告立即將該房屋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經查,案涉房屋由宏盛公司開發,已具備產權登記及過戶條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至今未履行合同義務。
被告史亞軍未作答辯。
被告天利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蔣和松述稱:和原告沒有關系,其中車庫沒有賣給史亞軍,房子還是在我名下;不同意房子過戶給原告,合同上是賣給史亞軍的,同意過戶給史亞軍;賣了兩套房子給史亞軍,要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第三人梁小鳳未作述稱。
第三人蔣東偉未作述稱。
第三人宏盛公司述稱:宏盛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案涉房屋由其開發建設,被拆遷安置人是蔣和松,房屋已具備過戶條件,產權登記手續本應由業主予以辦理,同意予以配合。案涉房屋位于溧陽市房屋,實際建筑面積79.89平方米,房屋早已交付,已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經本院審理查明,認定如下事實:
2009年9月26日,蔣和松位于溧陽市房屋被拆遷,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蔣和松為戶主的家庭,含其妻子梁小鳳、兒子蔣東偉在內三個被拆遷安置人,選定安置房為溧陽市房屋1號(80.09平方米)、2號房屋(124.64平方米)。
2012年6月17日,蔣和松為出賣人與史亞軍作為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將上述房屋中的1號房屋出賣給史亞軍,面積80.9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簽訂協議時支付20萬元,余額在交房時一次性結清所有房款。房屋變更登記手續費由史亞軍負擔。另2012年8月16日,蔣和松為出賣人與史亞軍作為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將上述2號房屋出賣給史亞軍,124.46平方米,合計448056元,簽訂合同時支付三十五萬元合同簽訂時,乙方落款處由史亞軍簽字,并加蓋了天利公司合同專用章。
蔣和松提供的其向史亞軍出具的收條顯示,自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6月3日期間,共計收到史亞軍支付的房屋預付款72萬元,其中注明1號房屋房款為20萬元,其余注明的是2號房屋房款。
2012年6月18日,張灰根與史亞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一份,該協議抬頭部分寫明出賣人為史亞軍,買受人為張灰根,該協議約定如下主要內容:史亞軍出賣位于1號房屋80.9平方米,合計32.36元,合同簽訂時支付14萬元;買賣房屋辦理到史亞軍名下所有權證、土地證及其他手續所需要繳納的稅費均由史亞軍承擔,領取之日到五日內,交付給買受人,自買受人提出要求過戶請求之日起30日無條件辦理過戶手續至買受人名下,該稅費由買受人負擔。合同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落款處,出賣人處除由史亞軍簽字外,還加蓋了史亞軍個人獨資公司天利公司的印章。
張灰根于2012年6月18日支付史亞軍14萬元、2012年8月16日支付10萬元、2013年5月31日支付7萬元、2013年6月14日支付1萬元、2013年6月15日支付了1萬元,合計33萬元,均由史亞軍出具收條。收款人簽字為史亞軍本人,其中前四份收條還由史亞軍加蓋了天利公司印章,后兩份收條由史亞軍加蓋了溧陽市瀨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史亞軍)。
宏盛公司為案涉房屋的開發公司,房屋建好后,蔣和松辦理了結算拿房手續,結算時注明有汽車庫14幢9號。2013年6月,史亞軍將案涉1號房屋(小區現名為海棠花園,建筑面積為79.89平方米)房屋交付給張灰根使用(不含汽車庫),隨即由張灰根家庭裝修后居住至今。現案涉房屋蔣和松仍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原告張灰根陳述:出賣方為史亞軍,并不是天利公司,當時加蓋天利公司等公司印章,有類似擔保的意思,都是史亞軍蓋上去的。
蔣和松庭審中陳述,其將安置到了兩套房屋均出賣給了史亞軍,其需要和史亞軍進行結算,要求兩套房屋在本案中一并和史亞軍處理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蔣和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溧陽市1號房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第三人溧陽市宏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梁小鳳、蔣東偉予以必要的協助;該次初始登記的費用由第三人蔣和松承擔;
二、第三人蔣和松在領取上述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后的十日內將該房屋過戶至被告史亞軍名下,所需繳納的稅費由被告史亞軍負擔;
三、被告史亞軍在領取上述房屋不動產權屬證書后的十日內將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張灰根名下,所需繳納的稅費由原告張灰根負擔;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154元,由被告史亞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該院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6154元
合議庭
審判長劉金文
人民陪審員史耀華
人民陪審員陶金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郁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