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貴斌與湖南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融界新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681民初29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貴斌與被告湖南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融家公司)、中融界新能源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界公司)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福融家公司返還超付的建房款24530元;二、判決被告福融家公司支付違約金161517.2元(計算方式:實際建房合同總價款310610元*5‰*超期天數104天=161517.2元);三、判決被告福融家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四、判決被告中融界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6日,原告與福融家公司簽訂《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約定計價面積192.64平方米。面積單價1780元/㎡,總價342899.2元,工期60天,逾期交房按合同總額5‰每天支付違約金,福融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進場施工,8月11日無故停工至今,停工期間,原告多次催告無果,即購買了27080元潔具、燈具并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同時委托第三人完成了剩余施工,發生費用44360元,該房屋實際建筑面積174.5平方米,按單價1780元/㎡計算總價款310610元,扣除原告購買原材料及后續施工費用,應支付已完工部分243470元,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間已支付270000元,超付24530元,另被告應支付相應違約金,被告中融界公司是福融家公司獨資股東,收取了原告建房款,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兩被告共同辯稱:一、中融界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二、福融家公司已按照合同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原告所訴實際建房款不屬實,三、安裝合同沒有約定工期,被告無違約行為,原告有涂改合同行為并聘請第三人施工,四、原告先行違約,簽訂合同有工程進度約定,但其逾期付款;五、被告不承擔違約責任和律師費。
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1-1《輕鋼別墅安裝合同》;
1-2福融家住工(2018)6號文件;
二、2-1原告與中融界公司彭志軍聊天記錄;
2-2原告與福融家公司劉建軍聊天記錄;
2-3原告與中融界公司工程師微信聊天記錄;
2-4證明;
2-5原告妻子與劉建軍通話記錄錄音;
三、3-1原告向福融家公司大門張貼催告通知的照片及催告通知書;
四、4-12019年10月8日房屋完工部分的照片五張;
五、5-1解除合同通知及送達憑證;
六、6-1原告妻子鄧映紅進行賬戶支出交易明細;
6-2原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
6-3原告妻子鄧映紅微信支付交易明細;
6-4銘帝衛浴開具購買潔具、燈具等收據價款19880元;
6-5原告與曾令龍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6-6原告與溫志偉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
6-7曾令龍身份信息;
6-8溫志偉身份信息;
6-9曾令龍收條收到19680元施工款;
6-10溫志偉收條收到24680元施工款;
七、7-1福融家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7-2中融家公司工商登記信息;
7-3《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指定施娟為賬戶收款賬戶;
7-4原告與中融界公司彭志軍的聊天記錄(部分);
7-5原告妻子鄧映紅建行賬戶支出40000元給施娟;
八、律師代理合同;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合法性無異議,真實性有異議,工期60天系原告自行添加,施娟賬戶不是被告公司填寫,合同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原告與彭志軍聊天記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與劉建軍聊天記錄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與工程師聊天記錄三性均有異議。2-4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證據三有異議;證據四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證據六6-1、6-2無異議,6-3至6-10三性均有異議,證據七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八三性均有異議。
被告另一委托訴訟代理人補充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第一頁60天真實性有異議,17頁微信聊天記錄說明原告違約在先,58頁補充協議三性均有異議,78頁原告與曾令龍施工合同協議書三性均有異議,施工合同沒有簽署時間,79頁施工合同書與78施工合同書三性均有異議,79頁24800元的工程款不一致。82頁、83頁收據三性均有異議,票據不正規,86頁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律師費沒有真實產生,不應由被告承擔。
兩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
原告對證據三性無異議,但該合同原告持有的有60天工期約定,后續的溝通記錄表明即使沒有約定,被告也應在7月25日前完工。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應當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經合議庭審查后認為均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依法均認定為有效證據。
依照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結合庭審查明的情況,就本案事實本院作如下認定:
2018年11月6日,原告曾貴斌與被告福融家公司簽訂了《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約定由被告福融家公司承建原告位于湖南省汨羅市的輕鋼別墅,計價面積為192.64平方米,合同總價款為342899.2元。在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被告未按時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總額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和終止中約定,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簽訂后,被告福融家公司組織人員于2019年4月30日進場施工,原告也按照合同約定陸續支付了270000元工程款,但被告福融家公司的工程進度緩慢,經原告及其家人與被告方人員多次溝通無果后,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告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委托第三方進場施工完成了剩余工程量,后雙方為工程款項的退回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產生糾紛,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了訴訟。
另查明,被告福融家公司是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的法人,其唯一出資股東為被告中融界公司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省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曾貴斌違約金68579.84元(合同總價款342899.2元×20%)
二、駁回原告曾貴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121元,由原告承擔3000元,被告福融家公司承擔112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視為自動撤回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蔡建平
人民陪審員黃孟春
人民陪審員胡發科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王丹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