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貴斌、湖南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6民終2969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曾貴斌因與被上訴人湖南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融家公司)、被上訴人中融界新能源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界公司)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曾貴斌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福融家公司返還超付的建房款24530元并支付違約金156858.05元;中融界公司對福融家公司發(fā)生的所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由兩公司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請求返還超付的24530元工程款,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1.約定合同總價為342899.2元,計價面積為192.64平米,可得房屋的合同建造單價為1780元/平米。2.由上訴人提交證據(jù)2-3和2-4可得,雙方在合同簽訂后,就房屋的實際建造面積達成一致即174.5平米,進而得出雙方商定的該房屋實際合同總價為310610元(1780*174.5=310610)。3.福融家公司經多次催告后,不予繼續(xù)施工,上訴人無奈解除合同,并委托第三方對未完工部分進行了施工,實際發(fā)生材料款和施工款共計44360元。該44360元工程款應予以扣減。福融家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價為266250元(310610元-44360元)。4.在合同解除之前,2018年8月14日雙方商定燈、潔具、干濕分離等由上訴人自行購買,并抵充工程款。該部分實際發(fā)生20780元,加上已經支付的270000元,上訴人總計支付工程款290780元。5.將總計支付的290780元,減去福融家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價266250元,可得上訴人超付24530元(290780元-266250元=24530元)。二、合同約定工期為60天,至合同解除之日,福融家公司逾期101天未按約交付房屋,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1.上訴人持有合同約定工期60天,雖然被上訴人持有合同的工期處未填寫具體天數(shù),但不能否認該60天和合同手寫部分“本合同按福融家文件標配2280元/m2進行施工”、及劉建軍的簽名,都是劉建軍親自謄寫的事實,如對方仍不承認,上訴人可以申請進行筆跡鑒定。按60天工期,從2019年4月30日進場施工至2019年10月8日合同解除時,被上訴人逾期101天。2.另,上訴人向劉建軍催促施工期間,雙方也商定在2019年7月25日完工。退一步講,即使按此時限完工被上訴人至合同解除時,被上訴人逾期75天。3.合同第五條第2款約定“乙方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總額的5‰支付違約金”。據(jù)此,計算得出的違約金為156858.05元【計算方法為:310610元(實際合同總價)*5‰*101天=156858.05元】。4.一審法院認為主張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而予以調減,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依據(j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的法律規(guī)定及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意見“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依據(jù)《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福融家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融界公司作為福融家公司的唯一法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務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且上訴人所舉證據(jù)7-3、7-4、7-5還反映中融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娟收受了福融家公司業(yè)務款,事實上也存在財產混同,故中融界公司應當對福融家公司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福融家公司辯稱:一、答辯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未完成工程量是因為曾貴斌原因導致無法繼續(xù)施工,違約責任應由曾貴斌自己承擔。一審庭審中已經查明,曾貴斌在施工過程中,無故以工期問題推責,嚴重阻礙施工的正常進度,在答辯人未按其無理要求施工的情況下,2019年10月8日以莫須有的工期問題,單方面解除安裝合同,導致無法繼續(xù)施工,構成違約。二、安裝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對合同的面積價格均作出了調整,價格調整為2280元/平方米,按調整后的價格計算,曾貴斌尚欠答辯人工程款未支付,答辯人不存在向曾貴斌返還工程款,福融家公司保留向曾貴斌追償?shù)臋嗬?中融界公司辯稱: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為公司是否具有獨立的意思和財產。根據(jù)一審中曾貴斌的證據(jù),中融界公司與案涉合同無任何關聯(lián),與曾貴斌不存在任何經濟往來,中融界公司與福融家公司財務、人員、場所、經營范圍均是獨立,中融界公司與本案無關。
曾貴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福融家公司返還超付的建房款24530元;二、判決福融家公司支付違約金161517.2元(計算方式:實際建房合同總價款310610元*5‰*超期天數(shù)104天=161517.2元);三、判決福融家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四、判決中融界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11月6日,曾貴斌與福融家公司簽訂了《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約定由福融家公司承建曾貴斌位于湖南省汨羅市××鎮(zhèn)××村××別墅,計價面積為192.64平方米,合同總價款為342899.2元。在合同違約責任中約定,福融家公司未按時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總額5‰向曾貴斌支付違約金,合同解除和終止中約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簽訂后,福融家公司組織人員于2019年4月30日進場施工,曾貴斌也按照合同約定陸續(xù)支付了270000元工程款,但福融家公司的工程進度緩慢,經曾貴斌及其家人與福融家公司人員多次溝通無果后,曾貴斌于2019年10月8日向福融家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并委托第三方進場施工完成了剩余工程量,后雙方為工程款項的退回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產生糾紛,曾貴斌遂向本院提起了訴訟。另查明,福融家公司是經工商部門登記成立的法人,其唯一出資股東為中融界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曾貴斌與福融家公司簽訂的《輕鋼別墅制作安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約定,予以確認,福融家公司在簽訂了合同后組織人員施工,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完工交付標的物,庭審中福融家公司承認未進行完整的施工,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曾貴斌要求按雙方約定的違約條款計算違約金的主張,因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損失的30%而明顯過高,依法予以調整。另外,曾貴斌主張要求福融家公司返還超付的建房款2453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雙方當事人未就已完成工程造價達成一致意見,故其主張,不予支持,福融家公司作為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且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應當獨立對外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曾貴斌要求中融界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湖南省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曾貴斌違約金68579.84元(合同總價款342899.2元×20%)二、駁回曾貴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21元,由曾貴斌承擔3000元,福融家公司承擔1121元。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福融家公司文件(福融家住工[2018]6號)載明,別墅產品配置標準有下列四種:1588元/平方米、1988元/平方米、2288元/平方米、2588元/平方。福融家公司認為合同尾部手寫的“本合同按祝融家文件標配2280元/平方米進行施工”中的“2280元/平方米”屬筆誤,應為“2288元/平方米”。曾貴斌的妻子鄧映紅在與劉建軍2019年8月14日的通話中陳述“您就是要給我一個準確的施工結束時間,一個星期可以,十天也可以。”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2020)湘0681民初29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湖南省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曾貴斌違約金68579.84元,中融界新能源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曾貴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121元,由曾貴斌承擔3000元,湖南省福融家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中融界新能源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12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121元,由曾貴斌承擔3000元,由中融界新能源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2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蔣立春
審判員許進
審判員余立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珂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