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營口陳家堡子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882民初3116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營口陳家堡子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金波和被告營口陳家堡子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配件買賣款36411元及利息(利息以36411元為基數,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1月7日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為買賣合同關系,原告自2012年起向被告出售工程機械的配件,根據原告財務數據顯示至2016年1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配件款項36411元未予支付,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找到被告庫管員田鴻,經雙方對賬確認欠款金額為36411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還款事宜,被告也未支付所欠的配件款項。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營口陳家堡子礦業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曾經是買賣合同關系,但不欠原告任何款項們已經結算完畢,原告主張款項需予以舉證,利息的計算也應當舉出相應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營口陳家堡子礦業有限公司欠款明細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欠原告配件款36411元,被告對欠款明細不予認可,認為欠款明細上面沒有加蓋被告公司公章,田鴻也不是公司員工。2、原告提供欠條及同價調撥單9份,證明被告拖欠原告配件買賣款的事實。被告對該組證據有異議,認為無公司公章,也無法看出欠款人名字,也不是我公司員工簽署,無法證明相關事實。3.原告提供電話錄音一份,證明欠款事實的存在。被告對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認定是我公司員工。經審查,該證據存在幾個方面的疑問:田鴻與被告公司之間的關系、欠條與被告公司之間的關系、電話錄音者與被告公司之間的關系等。對存在疑問的以上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10元,減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遼寧恒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永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陳丹
書記員張馨月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