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天澤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811民初12602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華天澤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東華天澤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開發名為“建設通”網站,該網站收集、發布企業經營信息,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被告“建設通”網站公示多條原告名譽的不良誠信信息,包括2014年9月19日鄒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關于對東華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處理意見》、2019年5月14日、2019年6月18日滁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等。2019年8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名譽等,但被告至今沒有改正。被告在其開發的“建設通”網站,未經授權,擅自發布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信息,且嚴重超期公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對原告的名譽造成嚴重影響,致使原告遭受嚴重名譽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刪除不良誠信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在省級報刊刊登道歉信),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建設通”網站刊登致歉聲明);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元。
被告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屬于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首先被告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其次即使有原告所謂的“侵權行為”,也發生在被告所在地;最后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由侵權行為,且給原告造成侵權結果。綜上,貴院對本案不享有管轄權,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杭州筑龍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路子平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