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軍、劉敏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豫行終346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郭建軍、劉敏因訴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水區政府)、鄭州市未來路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未來路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豫71行初54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郭建軍、劉敏一審訴稱,金水區政府違規將信訪交辦函交給有直接關系的當事人(未來路街道辦事處)處理,違反了《信訪條例》第23條之規定,并且在《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偽造信訪人(郭建軍)簽名,此行為涉嫌侵犯了郭建軍的合法權、姓名權、知情權等一切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金水區政府未履行行政查處的不作為行為違法,并判令金水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郭建軍、劉敏認為金水區政府未履行上級信訪部門交辦信訪事項,請求確認金水區政府未履行行政查處的不作為行為違法,并判令金水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其事實理由與訴訟請求均屬于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對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郭建軍、劉敏的起訴。
郭建軍、劉敏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上訴稱,被上訴人相關責任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給上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應當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查處。故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其的一審訴求,或指令繼續審理。
被上訴人金水區政府答辯稱,郭建軍、劉敏以信訪事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符合法律規定。金水區政府已經對郭建軍要求對2008年3月19日《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進行復查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且金水區人民政府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于2019年3月28日,以《不予受理信訪決定書》決定對郭建軍的申請不予受理。郭建軍、劉敏在收到信訪復查意見書后,應該繼續向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而不應該提起行政訴訟,故請求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被上訴人未來路辦事處答辯稱,未來路辦事處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案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關系與未來路辦事處沒有任何關系,其他意見同金水區政府的答辯意見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訴訟費用。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肖海生
審判員苗春燕
審判員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紅媛
書記員董凱莉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