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11執3528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依據(2019)魯0211民初20422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為:118847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等,責令其10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查封被執行人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環島路西側土地使用權,現財產正在拍賣中,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魯0211執3528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應元
審判員李波
審判員王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周婷婷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