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804民初185號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804民初185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B公司)與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以下簡稱獵豹荊門分公司)、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獵豹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BB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為華,獵豹荊門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江、劉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獵豹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ABB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兩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人民幣3684239.32元;2、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24131.16元(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將訴訟請求第二項變更為: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終驗收款逾期付款的利息24005.58元(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請求被告支付質量保證金自質保金到期之日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終驗收款為2578967.52元(2763179.49元-備品備件款184211.97元),質保金為921059.82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獵豹荊門分公司與ABB公司簽訂了《焊裝車間COUPE車型機器人項目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合同號為20180319-01,合同設備總價為9210598.29元。合同對采購設備、合同價格、供貨清單、支付方式、貨物交付、遲延交貨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關于貨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約定,貨款的支付分為預付款(合同總價20%)、預驗收款(合同總價40%)、終驗收款(合同總價30%)和質量保證金(合同總價10%)。合同簽訂后,ABB公司依照合同約定,交付全部合同貨物,并已全部履行合同項下所有義務,被告簽署了設備最終驗收文件,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期也已期滿。然而截止目前,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付款義務,仍拖欠ABB公司終驗款2753264.97(2019年10月16日到期)、質量保證金930974.35元(2019年12月29日到期),欠款共計3684239.32元。針對被告的欠款情況,ABB公司多次催款,被告均未支付。
被告獵豹荊門分公司辯稱,其一,原告未向其交付設備的備品、備件,對應款項是184211.97元,該部分款項應予以扣減;其二,質保期至今未到期,不應支付質量保證金。
被告獵豹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被告獵豹荊門分公司(甲方)與原告ABB公司(乙方)簽訂了《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焊裝車間COUPE車型機器人項目采購合同》(合同編號JMLB-HZ-20180319-01)1份,合同約定總價款為9390000元,項目總價款中包含2%的備品備件。第一期款為預付款,被告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0日內向原告支付合同總價的20%,付款前需開具同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期款為預驗收款,被告應自設備到達其工廠且開箱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支付合同總金額的40%,付款前需開具同等金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期款為終驗收款,被告應在設備在指定地點卸貨、通電運行且終驗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合同總金額的30%,付款前原告需開具剩余款項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期款,合同總金額的10%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20日內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質保金不計息。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自貨物通過最終驗收合同之日起12個月,或貨物備妥待運之日起18個月,兩者以先到者為準。對于任何延期付款,被告須向原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同時,雙方簽訂了《采購合同補充協議》1份。該協議約定:將01號合同總金額變更為9210598.29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合同約定的設備發送至被告的焊裝車間,設備已安裝調試完成。2018年9月7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最后一批貨物。2019年9月25日,獵豹荊門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設備安裝驗收合格的記錄表。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1份,發票金額合計3684239.32元。2019年1月21日,ABB公司委托廈門ABB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獵豹荊門分公司催款。
另查明,原告未向獵豹荊門分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的備品備件,對應款項為184211.97,被告尚欠原告終驗收款2578967.52元(2763179.49元-備品備件款184211.97元),質保金921059.82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補充協議、貨物發送通知單、設備設施終驗收記錄表、增值稅專用發票
、催款函等證據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貨款2578967.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2578967.52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19年10月16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貨款(質保金)921059.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921059.82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0年3月28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上海ABB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67元,由被告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荊門分公司、安徽獵豹汽車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杜衛東人民陪審員胡繼芳人民陪審員孫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許佩玲
書記員楊練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