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化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臨沂經開水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92民初165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凈化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凈化公司)與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經開公司)、臨沂經開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水務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冰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凈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貨款人民幣1164500元,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89434.5元,兩項合計人民幣2453934.5元;并要求被告自2018年12月8日起繼續按日0.1%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清欠款為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經開水務公司系臨沂經開公司子公司。2014年4月26日,兩被告因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桃花源水廠項目所需,向原告采購反應沉淀池、濾池及二級泵房集成系統設備,由被告臨沂經開公司與原告簽訂《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桃花源水廠反應沉淀池、濾池及二級泵房集成系統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合同約定總價格為人民幣770萬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后30天內需方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20%,計人民幣154萬元,設備到達現場經初步驗收合格需方再支付供方總價款的50%,計人民幣385萬元,整體系統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供方合同總價款的20%,計人民幣154萬元,留10%作為質保金,計人民幣77萬元,自設備正常運行之日起一年內結清;合同第六條約定如需方逾期付款應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每日按托收金額0.3%計算,另合同約定雙方如發生糾紛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發生爭議的訴訟,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等內容。合同生效后,被告要求增加部分設備,經監理、設計單位及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各單位決算,增加項目的價款計人民幣35.45萬元,由此合同總價為人民幣805.45萬元,上述事實有《工程量簽證單》、《竣工驗收證書》等證據予以證實。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被告土建工程項目出現停工及延期等現象,致使原告的設備到達后無法安裝,根據合同第三條第八款約定,如因需方原因,貨物到達交貨地點后超過一個月仍不能安裝的,則質保期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質保期滿后,需方應當及時、按約定足額支付相應質保金。2014年12月10日,被告接收合同項下的所有設備,原告根據土建施工進度予以安裝、調試。2017年1月12日,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出具《用戶使用證》,內容載明本合同項下的工程于2016年6月30日竣工并開始通水使用,安裝質量良好、工藝自控系統運行穩定且表示滿意。2018年2月4日,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經開水務公司及原告四方共同簽署《竣工驗收證書》,內容載明竣工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工程質量已按照合同全部施工完成,沒有質量問題,滿足驗收條件內容。根據以上事實,本合同項下的設備質保期應當自2015年1月10日起算,至2016年1月10日質保期已屆滿,被告最遲應當于質保期屆滿之時付清所有價款。被告至今共向原告支付價款為人民幣689萬元,分別為2014年7月1日支付154萬元;2014年7月9日支付100萬元;2015年10月12日支付35萬元;2015年11月18日支付400萬元。上述付款進度已違約,包括第一期20%的款項并未在合同約定的簽訂后30日支付,設備到貨款也未能按約定支付,質保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支付合同價款。綜上,原告認為涉案合同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仲裁協議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循合同項下的各自義務。被告經開水務公司系臨沂經開公司的子公司,雖然本案合同由臨沂經開公司與原告簽訂,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均以建設單位名義參與管理,并出具《工程量簽證單》、《價格簽證單》、《用戶使用證明》、《竣工驗收證書》等文件,同時也與被告臨沂經開公司共同支付了部分合同價款。而且涉案水廠也系由經開水務公司實際經營與管理,因此應對本案債務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因土建項目滯后原因,造成原告設備積壓、人工費增加等較大經濟損失,同時被告拖欠價款更是給原告帶來巨大經濟壓力。被告系國有企業難以體會民營企業的艱難。原告曾多次以口頭、電話及書面方式向被告催款但均未果,至今尚欠合同價款1164500元未付,同時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289434.5元。鑒于被告無法確定付款時間,致使涉案付款可能遙遙無期,原告無奈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被告臨沂經開公司、經開水務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原告當庭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26日,原告凈化公司(供方)與被告臨沂經開公司(需方)簽訂了《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桃花源水廠反應沉淀池、濾池及二級泵房集成系統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合同約定供方愿以總價格人民幣770萬元向需方提供桃花源水廠的反應沉淀池集成系統、濾池及二級泵房集成系統設備。需方委托供方制作的設備、供貨范圍詳見《投標設備名稱、數量及報價明細表》,合同簽訂時需方應一次提供設計圖紙給供方。第一階段合同簽訂30日內需方付給供方總價款的20%,第二階段供方設備到達現場經需方初步驗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給供方本合同總價款的50%,第三階段整體系統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需方再付給供方總價款的20%。第四階段留10%作質保金,自設備正常運行之日起一年內結清。供方收到需方第一階段付款之日起40天內到達送貨條件,由供方按臺成套交貨,負責辦理運輸到臨沂經濟開發區桃花源水廠施工現場。違約責任為如供方延期交貨,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供方應向需方償付延期違約金,按單臺設備價值每日0.3%支付,但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單臺設備價值的5%,需方延期付款時應向供方償付延期付款違約金,每日按托收金額0.3%計算。合同附《投標設備名稱、數量及報價明細表》一份,列明了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位、生產廠家、單價總價等內容。原告凈化公司與被告臨沂經開公司在合同上簽名蓋章予以確認。
合同簽訂后,原告分批次采購系統部件并進行現場安裝,被告經開水務公司驗收后分別出具了《工程量簽證單》予以確認,后原告應被告經開水務公司指示增設了部分設備,由原告凈化公司、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及監理單位出具《價格簽證單》進行確認。施工過程中,二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8日以電子匯款、轉賬支票形式分四次支付原告設備工程款共計689萬元。
工程竣工后,原告將工程交付給二被告通過驗收、投入使用。2017年1月12日,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出具了《用戶使用證明》確認了反應沉淀集成系統內容,竣工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且工程開始通水使用,安裝質量良好,工藝自控系統運行穩定。
2018年2月4日,原告凈化公司、被告經開水務公司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進行對賬且共同出具了《竣工驗收證書》,內容為合同造價為770萬元,施工決算為805.45萬元,且工程已按照合同全部施工完成,沒有質量問題,滿足驗收條件。
2018年8月28日,原告凈化公司向二被告發出催告函一份,內容為合同總價為805.45萬元,截止2015年12月9日被告總付689萬元,拖欠116.45萬元至今,延期付款的應按日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兩項合計應付334.283825萬元。被告經開水務公司收函后未作回復,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臨沂經濟開發有限公司、臨沂經開水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凈化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6.45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18年2月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凈化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431元,由原告負擔11151元,由二被告負擔15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蔣欣辰
人民陪審員伊永峰
人民陪審員劉英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瞿文杰
書記員劉琳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