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臨平街道辦事處、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01民終6917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臨平街道辦事處(下稱臨平街道辦事處)因與被上訴人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方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董滿芽、俞美忠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90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臨平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9月6日以浙江方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產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判決結果
準許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臨平街道辦事處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800元,減半收取61900元,由上訴人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臨平街道辦事處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樓繼文
審判員張喜妹
審判員壽凱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娃
判決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