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曲培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6民特124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曲培菊、李強波、李強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申請請求:一、依法撤銷牟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號裁決書。二、本案申請費用由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7日,煙臺市牟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李國文系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職工,于2018年7月3日在工作時間內被車撞傷,搶救無效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李國文因工死亡,并作出煙牟人社工傷案字(2018)072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020年8月20日,煙臺市牟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牟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號裁決書,依據煙臺市牟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國文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裁決要求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費用。
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認為,應當先由煙臺市牟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李國文與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再由煙臺市牟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然而,煙臺市牟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煙臺市牟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之后,再以此為依據認定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并作出裁決,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法律法規適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懇請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審理案件,維護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
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辯稱,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撤銷該裁決,請求駁回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的申請請求。
經審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煙臺市牟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牟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號裁決:一、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支付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喪葬補助金34204.02元;二、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支付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27920元;三、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支付曲培菊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13200元;上述款項共計775324.02元,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須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四、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應自2019年7月起按月支付曲培菊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1200元,直至身故。
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提交牟勞人仲案字(2019)第466號裁決書,證明該仲裁裁決書程序違法,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提交(2019)魯0612行初38號行政判決書,證明該判決書只是確認了工傷但是并沒有認定勞動關系,并且我們對工傷也不認可。
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質證稱,對該仲裁裁決書和行政判決書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我們認為該裁決書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且,我們已經通過一、二審行政訴訟已經確認了李國文是工傷這一事實。我們認為只有在確認勞動關系的基礎上才可以認定工傷,那么認定工傷就必然是存在勞動關系。
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稱,仲裁裁決書中的兩份證明,作為證據認定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村委出的這兩份證明上只有村委的印章,沒有負責人和制作證明材料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有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的印章。根據這一條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向仲裁提交的證明僅有公章而無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關于單位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因此,該兩份證明不具有證明效力。仲裁機關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我們認為適用法律是錯誤的,而且其中一份的證明還是復印件。
曲培菊、李強波和李強妮辯稱,該兩份證明作為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并且經過仲裁部門予以確認,并不能證實仲裁機關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北京百秀京林園林綠地養護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于慧
審判員陳曉彥
審判員王家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洪建
判決日期
2020-11-24